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21-16246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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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信息公开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1-12-27 |
文号: | 政府通告〔2021〕1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0—2021—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松阳县人民政府
通 告
为改善环境和提高空气质量,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火灾事故隐患,创造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域部分区域和地点内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松古盆地范围内
以平原与山地的地理分界线划分松古盆地内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具体边界四至范围:西屏街道新华村、项桥下村、官路口村、桐溪村、青蒙村、水南街道横山村、南山村、清路村、桥头村、潘西村、大竹溪村、叶村乡叶家村、松山村、东坞村、斋坛乡花田坌村、庐东村、樟溪乡东市村、樟村村、肖周村、上徐山村、溪下村、新兴镇下源口村、徐郑村、杨村头村、后周包村、大石村、赤寿乡界首村、楼塘村、陇川村、叶川头村、卯山村、古市镇八都村、七都村、山下阳村、望松街道六都村、翁村村、西河村(上述边界村庄的山区自然村除外)。具体范围详见附图一。
(二)相关镇建成区、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内
象溪镇:象溪行政村、象溪圩行政村的象二自然村、岭下自然村、塔背自然村、坑头源自然村、南州行政村的南州自然村。具体范围详见附图二;
大东坝镇:大东坝行政村的大东坝自然村、白丰自然村。具体范围详见附图三;
玉岩镇:玉岩行政村的玉岩自然村、溪口行政村的溪口自然村、大丘下自然村、下陈自然村、排居口行政村的山后自然村。具体范围详见附图四;
三都乡:里庄行政村的里庄自然村。具体范围详见附图五;
四都乡:下包行政村。具体范围详见附图六;
竹源乡:小竹溪行政村的小竹溪自然村、下竹山自然村、门前山自然村。具体范围详见附图七;
裕溪乡:裕溪行政村的上村自然村、下村自然村、金村圩自然村、施家地自然村、路停下自然村、隔溪工业区块。具体范围详见附图八;
板桥畲族自治乡:板桥行政村的板桥自然村、下仓自然村、金村自然村。具体范围详见附图九;
安民乡:大潘坑行政村的大潘坑自然村、荷田自然村。具体范围详见附图十;
枫坪乡:枫坪行政村。具体范围详见附图十一。
二、在上述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等;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
(六)景区、公园、博物馆、商品交易市场、娱乐场所、停车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军事设施所在地;
(十)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重大公共活动和大型特色民俗文化庆典活动期间,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经公安机关按照层级管理规定许可后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在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后,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四、违反规定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相关部门举报。对劝阻、举报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同时抄告所属单位及纪检监察机关。
七、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通过燃烧或爆炸,能产生光、声、色、型、烟等效果的各种烟花、爆竹、礼花弹等。
八、本通告自2022年1月27日起施行。《松阳县人民政府通告》(政府通告〔2019〕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松阳县公安局 110
松阳县应急管理局 12345
附件1:附件:松古盆地和相关镇建成区、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docx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