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26-101049057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信息公开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6-02-12 |
| 文号: | 松政办发〔2026〕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26-0002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省建设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推进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快解决搬迁集聚农民住房问题的通知》(浙建保函〔2025〕13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松阳县西屏、水南、望松3个街道范围内(以下简称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导建设筹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建设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松阳县(不含县城区)搬迁集聚农民等对象的保障性住房。
(四)公租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房源、交互使用;梯度保障、统一管理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
(五)本县公租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县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搬迁集聚农民(包括异地搬迁,含衔接乡村振兴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其他政策搬迁,自主集聚等类型)和县政府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特定对象。
(六)公租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七)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城镇居民户籍;
申请家庭中的非本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状况应纳入公租房保障审核范围;申请家庭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县城区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
以下情形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1)已婚的;
(2)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的;
(3)年满35周岁单身的;独立户籍的放宽至18周岁,其中社会救助家庭或一至二级残疾不受年龄限制;
(4)年满18周岁的孤儿。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满足县公租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
3.申请家庭在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人均住房面积未超过县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4.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在各类企业中投资情况符合规定标准;
5.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社会住房救助家庭不受上述第2、4点条件限制。
(八)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且从毕业当月计算起就业未满5年;
2.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持有松阳县公安局制发(含互认转换)的《浙江省居住证》;
3.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满足县公租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
4.申请人在县城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县城区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主创业,且已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5.申请家庭在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
6.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在各类企业中投资情况符合规定标准;
7.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获得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家庭领过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的,应退回公租房保障后叠加享受的租房补贴。
(九)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松阳县城区以外本县区域范围内常住户籍,或持有松阳县公安局制发(含互认转换)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在县城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已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已持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或五级(初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满足县公租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
5.申请家庭在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
6.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在各类企业中投资情况符合规定标准;
7.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十)搬迁集聚农民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我县相关部门认定的搬迁进城住房困难农民,类型包括异地搬迁(含衔接乡村振兴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其他政策搬迁、自主集聚等;
2.申请人户籍已迁移到县城区;或者申请人户籍未迁移到县城区,但在县城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县城区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主创业,并且已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满足县公租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
4.申请家庭在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
5.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在各类企业中投资情况符合规定标准;
6.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申请家庭在县城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有自有住房或5年内有转让住房记录:
1.名下登记有现房或购买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申请保障之日起前5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3.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4.其他法定情形。
(十二)申请家庭在县城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1.申请家庭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或货币分房相关政策的;
2.申请家庭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三、监督管理
(十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县建设局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十四)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由县建设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限期腾退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腾退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腾退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十五)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他人申请政府提供的公租房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六)承租人有“附件2 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流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承租人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七)从事公租房保障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公租房申请人、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附则
(十八)本办法所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房屋建筑面积。
(十九)本办法自2026年3月16 日起施行。《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松政办发〔2022〕15 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5〕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