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26-101046331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信息公开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6-01-08 |
| 文号: | 松政办发〔2026〕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26-0001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历史文化名城建筑保护修缮利用及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历史文化名城建筑保护修缮利用及
补助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升历史城区沿街建筑、传统建筑的保护水平,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旨在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原有街巷格局与建筑风貌,维护其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在此基础上,通过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传承与弘扬传统商贸文化和地域特色文化,重现街区历史繁华景象,最终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街区环境。
二、适用区域范围
本办法适用区域为松阳县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南直街、北直街以及汤兰公所-文庙三个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修缮补助对象
修缮补助对象原则上为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个人所有的合法建筑,且应为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他具有历史价值和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其中,传统建筑是指具有松阳特定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征,采用传统材料、工艺和形式建造的建筑物;沿街建筑是指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街、路两侧建筑物。国有、集体、企业所有的建筑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不纳入本办法补助范围。
四、保护修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持风貌、和谐协调,遵循“修旧如故”原则,保存传统建筑形制、尺度、造型和色彩,确保建筑外观与街区整体风貌相协调,室内装修亦需与整体风貌相契合,实现人居环境与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的有机融合。
(二)改善民生、提升价值,对建筑外观及内部进行必要改造,提升生活设施配套水平,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优化街区功能业态,提升街区形象,吸引更多人气,提高房屋利用价值,拓宽居民增收渠道。
(三)自愿参与、居民主导,房屋所有权人是保护修缮利用的主体,鼓励和支持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保护修缮利用,修缮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扶持。
五、编制建筑修缮方案须符合县历史文化名城建筑保护修缮指导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内沿街的砖混结构、混凝土结构建筑的修缮利用,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县建设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工作组,采取“一户一议”的方式指导编制修缮方案。
六、建筑修缮申报流程
1.申请:房屋所有权人需向西屏街道提交修缮申请;
2.审核:西屏街道初审后报县建设局,县建设局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广旅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西屏街道等单位、专家现场踏勘,指导房屋所有权人编制修缮方案;
3.审定:房屋所有权人提交修缮方案后,县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审定通过后公示,公示期为20个自然日。如房屋修缮需办理行政许可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4.实施: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审定的修缮方案进行施工;
5.监督: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广旅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西屏街道负责全过程监督;
6.验收:修缮完成后,县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验收。
七、修缮补助资金计划
修缮补助资金由县建设局根据需要制定年度修缮补助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相关规定拨付修缮补助资金。资金使用完毕即停止当年补助,当年申报未安排的,纳入下一年度计划。
八、修缮资金补助标准
修缮资金按修缮面积给予定额补助,具体标准为:
(一)一楼按实际修缮面积计算,一楼以上部分按实际修缮面积的50%计算补助面积。
(二)历史建筑、传统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他具有历史价值和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局部修缮,牵动或拆换部分围护墙体、屋面瓦、檩条,不改变房屋原有外形尺寸和建筑风格及外貌的,按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补助,上限1万元;
沿街建筑整体修缮,按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补助,上限5万元;采用夯土墙等传统工艺修缮的建筑按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补助,上限8万元;
非沿街建筑整体修缮,按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补助,上限3万元;采用夯土墙等传统工艺修缮的按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补助,上限5万元。
九、补助资金拨付
(一)公示:县建设局根据验收情况确定补助对象名单,将补助对象名单及房屋修缮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二)拨付: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拨付修缮补助资金。
十、已享受修缮补助的房屋,在十年内不予享受同类修缮补助政策。
十一、适用本办法取得修缮补助资金的申请人如有以下行为的,县建设局经核实后应当取消其补助资格,向社会公示,并将不符合修缮要求的部分抄告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以虚报、瞒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
2.不按审定的修缮方案实施;
3.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且不按规定整改;
4.未按规定程序建设或拒不配合检查监督;
5.无正当理由不按工期完成修缮;
6.不按相关规定对修缮项目进行结算或不配合工作等行为;
十二、建筑修缮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做好建筑日常维护并用于符合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功能或结构。建筑装修门面设计应符合松阳历史文化名城风貌。
十三、单位职责
县建设局负责做好政策研究、统筹协调、风貌管控指导以及修缮补助档案收集等相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房屋修缮审定和验收,依法做好行政许可办理和违法行为调查等工作;
县文广旅体局参与房屋修缮审定和验收,负责各级挂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方案审核、修缮利用等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房屋修缮审定和验收,负责依法查处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类破坏风貌、违法建设行为;
西屏街道负责房屋修缮政策宣传、矛盾化解、参与房屋修缮审定、竣工验收和违法建筑拆除,负责开展巡查,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做好保护工作,巩固修缮成果。
十四、其它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2日起施行。2025年4月2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已提交修缮申请的,修缮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附件2:松阳县历史文化名城建筑保护修缮利用及补助工作流程图(2)(1).pdf
附件5:松阳县历史文化名城建筑保护修缮现场踏勘意见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