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25-101042386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信息公开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5-11-14 |
| 文号: | 松政办发〔2025〕2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25-0009 |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强化数字赋能县域发展,切实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撬动生态产品价值高效转换,积极探索实践电子商务兴农·争当共同富裕模范生的新路径,努力成为全省展示山区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实践的“重要窗口”,进一步优化县域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上一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类2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同比增速达到20%的,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12万元;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对年度网络零售额1亿元以上(农副产品类8000万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电子商务企业,按最高档15万元奖励。
二、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创新。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创新的企业,给予扶持。
三、支持开办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首次在第三方平台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开展业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2万元。
四、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集聚区)发展。对年度销售额达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电子商务产业园(集聚区),每年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对由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经济合作社牵头建设,入选省、市、县级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典型案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六、支持建设电子商务产品供应链服务平台。对年度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1亿元的电子商务产品供应链服务平台,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每年安排不超过60万元,向第三方机构购买电子商务服务(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直播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培训、技术指导、资源对接、企业(网店)孵化、活动赛事等公共服务。
八、支持电子商务创先争优。电子商务产业园(集聚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电子商务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项分等级的,一等奖予以全额奖励,二等奖奖励70%,三等奖奖励50%,其他不予奖励)
附则:
1.本意见中的扶持对象是指:在我县境内合法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本文中所指企业均包含个体工商户),电子商务产业园(集聚区)、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运营单位、电子商务服务商;乡镇(街道)、行政村。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运用我县相关合规指引,规范经营管理活动。
2.同一事项涉及本意见多项奖励和其他部门政策文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同一事项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同一项目不同级次财政奖励或补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资金统筹。申报企业也可以选择申领购房奖励凭证方式兑现政策(部分或全部),购房奖励凭证金额按申报金额的120%确定。
3.企业当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励补助资格: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4.本意见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原《松阳县支持电子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松政办发〔2023〕26号)同时废止。2024年度扶持政策按照本文件执行。本意见施行前,不符合本意见但符合原政策的,按原政策予以兑现;原政策未执行到期的按原政策执行。本意见出台后,本县之前出台的有关电子商务奖励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