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25-101042840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信息公开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5-11-19 |
| 文号: | 松政办发〔2025〕3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25-0012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松阳县进一步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松阳县进一步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松政发〔2023〕12号,根据松政办发〔2024〕20号、松政办发〔2025〕2号、松政办发〔2025〕19号文件修改)
(一)删去第一部分第1点中的“新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购置新设备(含国外二手设备,下同)审定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亩均效益达到一定标准的,分次分档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二)将第二部分第4点修改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升级。企业达产验收后开展技术改造,对企业依法依规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奖励。对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审定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对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审定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将第三部分第8点修改为“培育规下样本企业。支持规下工业样本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正常报数的,给予每家每年0.5万元的基础奖励;对年营业收入实现同比增长15%以上(含)的,在基础奖励上再给予每家每年0.3万元的奖励。”
(四)删去第三部分第10点中的“规模以上”。
(五)删除第五部分第21点。
(六)删去第五部分第22点中的“对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实际支出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30万元;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超过要求部分且超出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研发投入超出要求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七)将附则部分第(二)项中的“‘加大对新项目的奖励’和‘加大对租赁项目的奖励’条款除外”修改为“‘加大对新项目的奖励’‘培育规下样本企业’和‘加大对租赁项目的奖励’条款除外”。
二、《松阳县进一步促进开放型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松政办发〔2023〕34号)
(一)删去第二部分中的“且已向县经济商务局计划申报的”。
(二)将第八部分第3点修改为“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县级其他奖励补助政策的,除有特别规定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松阳县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松政办发〔2023〕37号)
(一)删去第一部分第(一)项第4点中的“规模以上的”。
(二)将第一部分第(二)项第12点修改为“支持数字化改造。对企业在生产制造环节新引入ERP、MES制造执行系统,设计环节引入PLM等专业信息化平台,且企业投资额超10万元整,给予信息化项目购置的软件和新设备审定投资额的20%奖励,单个企业上限100万元。”
(三)将第一部分第(二)项第条14点修改为“加大企业有效投资。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实施技改,对企业依法依规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在1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的12%、15%、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将第二部分第17点中的“在松阳县境内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修改为“在松阳县境内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符合产业政策、财务独立核算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
四、《松阳县加快不锈钢管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通知》(松政办发〔2023〕63号,根据松政办发〔2024〕36号文件修改)
(一)将第6点第一款修改为“支持数字化改造。对企业在生产制造环节新引入ERP、MES、SFC等系统,设计环节引入PLM 等专业信息化平台,给予信息化项目购置的软件和新设备审定投资额30%的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将第7点修改为“支持环保安全设施改造。鼓励企业积极攻克行业共性的环保、安全问题,经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公开征集并立项,在期限内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给予项目实际审定投资额2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将第9点修改为“鼓励企业联合重组。对于符合我县不锈钢管产业整体发展规划要求的县内企业之间以及县外企业以股权收购、合并等重组形式做大做强的企业,参照生态工业政策给予奖励。”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21日起施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