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茶吐绿,采茶正忙。随着采茶用工需求的增加,一些法律风险也悄然潜伏。如果采茶工干活时发生意外伤害,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案情始末
2024年3月下旬开始,张某经孟某、陈某介绍到朱某处干采茶劳务活。雇主朱某为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2024年4月,张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压伤右手。事故发生后,张某先后在某骨科医院、某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5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张某向雇主朱某索赔。
按照法律规定,张某为朱某提供劳务期间受到损害,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经法院审理,酌定张某自行承担20%的损失,朱某对剩余80%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保险条款中明确承保雇员在农业生产区域内从事相关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最终,朱某应承担的赔偿款项,由某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直接向张某给付,不足部分由朱某补足。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作为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雇主朱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的过程中缺乏自身安全意识,其疏忽大意,对造成自身伤害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自担部分责任。张某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农业生产区域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
1.茶农与采茶工之间通常构成个人劳务关系,要对采茶工的安全负责。作为用工方,茶农应当为采茶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例如提供防滑雨鞋,防止因茶地湿滑导致摔倒受伤。
2.在接送采茶工往返途中,必须使用合法合规的载客交通工具,严禁违规载人,以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3.建议茶农为采茶工购买雇主责任险。这样,一旦发生意外伤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可以代为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责任,从而有效转移用工风险,保障双方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