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2-2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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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订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构建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公共服务一体化改革等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松阳县异地搬迁集聚、城乡人口流动等实际情况,针对2022年版《办法》在保障覆盖、准入标准、责任分工等方面存在的适配性不足问题,松阳县启动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此次修订既是对标省市政策规范、堵塞管理漏洞的必然要求,也是回应搬迁集聚农民、新就业无房职工等群体住房诉求,破解住房保障供需匹配不够等现实矛盾的民生举措,旨在进一步扩大保障覆盖面、优化申请条件、明晰部门职责,推动公租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让住房保障政策更好惠及各类住房困难群体。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2.《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14号);

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浙建〔2021〕6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5.《省建设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推进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快解决搬迁集聚农民住房问题的通知》(浙建保函〔2025〕132 号)

6.《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家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快解决搬迁集聚农民住房问题的通知》(丽建便函〔2025〕39 号)

7.《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家部门关于印发松阳县加快推进搬迁集聚农民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松建设〔2025〕32 号)

8.《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

9.《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5〕5号)

10.《丽水市建设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丽建发〔2025〕24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内容主要涵盖正文与附件两大板块,其中正文包含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监督管理两方面内容;附件分为两部分,附件1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附件2则对保障申请和资格审核、配给管理、使用与退出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1.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

本县公租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县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搬迁集聚农民和县政府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特定对象。公租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各类申请对象需要符合相应的户籍、收入、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要求。

2.监督管理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县建设局不予受理,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由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从事公租房保障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公租房申请人、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部门职责、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1)部门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公租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监督管理工作。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保障资格复核、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等相关工作。县发改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和金融发展中心、公积金中心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2)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租房;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按有关规定调剂转换的房屋;改造的既有住宅;腾退的直管公房;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的公租房。公租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年度公租房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按市值不低于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的总成交价款的2%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公租房租金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4.保障申请和资格审核、配给管理、使用与退出

(1)保障申请和资格审核。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搬迁集聚农民可以在线上、县建设局进行申请,另外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到社区代办。申请人申请公租房保障必须如实申报家庭户口、经济、住房等情况,并签署诚信申报承诺书及经济核查授权书。

目前数据共享系统已相对完善,资格审核通过大救助系统进行。县相关部门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相关审查数据,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2)配给管理。公租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公租房租赁补贴,是指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公租房实物配租是指县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的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保障方式。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搬迁集聚农民享受保障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租赁合同期内租金,根据保障条件分档计算。

此外,已登记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安排公租房实物配租: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2.无赡养人的老人、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役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见义勇为人员、英雄模范、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夫妻一方年满70周岁、二孩及以上家庭等;

3.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3)使用与退出

公租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县建设局联合相关部门每年对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状况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给予保障;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或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公租房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房产、财产、收入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县住保中心报告。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保障。不符合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

四、《办法》有哪些重要的变化?

(一)《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1.新增政策条款

相较于2022年出台的管理办法,本次《办法》对公租房保障对象进行了扩面,新增松阳县(不含县城区)搬迁集聚农民群体,搬迁集聚分为异地搬迁(含衔接乡村振兴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其他政策搬迁、自主集聚等类型。该群体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基本参照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但有3点不同:一是申请人必须为我县相关部门认定的搬迁进城住房困难农民;二是申请人户籍已迁移到县城区;或者申请人户籍未迁移到县城区,但在县城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县城区注册企业自主创业,并且已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三是没有设置职称和技能等级证书限制,即不要求“主申请人已持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或五级(初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2.修订政策条款

结合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及我县实际,在2022年出台的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1)责任单位有所扩充。新增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两方主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有所增加。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针对松阳县(不含县城区)搬迁集聚农民申请公租房事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农户资格核查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异地搬迁农户资格核查工作;针对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事宜,乡镇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居民申请保障房的相关工作进行审核。

(2)保障的居民群体扩面。原《办法》对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户籍要求是“本县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我们将其修改为“本县常住城镇居民”,即将三个街道以外且符合要求的居民纳入公租房保障范畴。

(3)保障群体学历扩面。原《办法》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学历要求是“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实际受理中,这类人群符合条件的相对较少,同时参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5〕5号)中相关条款,本次新修订《办法》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学历要求调整为“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及以上”。

(4)保障群体就业范畴扩面。原《办法》中对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要求是“在县城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参照丽水市做法,新修订《办法》将其调整为:①新就业无房职工、搬迁集聚农民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人在县城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县城区注册企业自主创业”;②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人在县城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行文格式及文字表述调整。①原《办法》行文格式为条款式,不符合浙江省人大法工委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指引(试行)》相关规定,新修订的《办法》将全文修改为段落式。②参照省厅《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及《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原《办法》中相关文字表述进行修改,使其更加规范完整。

(6)其他方面。参照丽水市做法,①将“年满18周岁的孤儿”纳入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范畴;②将“夫妻一方年满70周岁、二孩及以上家庭”纳入优先安排公租房实物配租范畴。

五、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项建红

咨询方式:0578-880725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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