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位于松阳县西屏街道育英路东侧(松阳县第一中学西北侧)存在两处建(构)筑物,分别为:1.塑料棚1处,占地面积4.98㎡,建筑面积4.98㎡;2.简易结构建筑1处,水泥砖围护铁皮顶覆盖,占地面积385.66㎡,建筑面积385.66㎡,合计占地面积390.64㎡,建筑面积390.64㎡(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现场示意图)。该建(构)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鉴于该建(构)筑物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机关于2026年04月08日发布《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限期认领无主建(构)筑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该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到本机关主张权利并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若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该违法建(构)筑物无相关单位或个人主张权利,本机关将认定为无主违法建(构)筑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现公告期限届满,因未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到本单位主张权利,且经调查仍无法确定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机关认定上述建筑系无主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上述无主违法建(构)筑物作出拆除决定并进行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相关权利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在本公告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届时我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该无主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作业。若涉案建筑内部存放相关物品,将一并按照无主物品统一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处置相关费用,均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承担。
如对本次强制拆除措施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1.建(构)筑物现场示意图
2.现场照片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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