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位于松阳县西屏街道育英路东侧(松阳县第一中学西北侧)存在两处建(构)筑物,分别为:一、塑料棚1处,占地面积4.98㎡,建筑面积4.98㎡;二、简易结构建筑1处,水泥砖围护铁皮顶覆盖,占地面积385.66㎡,建筑面积385.66㎡,合计占地面积390.64㎡,建筑面积390.64㎡(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现场示意图)。经规划主管部门确认上述两处建(构)筑物未查询到审批情况。经走访调查,上述建(构)筑物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确认违法建设主体。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理,请上述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主张权利,接受调查。
需要携带以下相关资料:如上述建筑物的建设主体是个人的,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相关审批文件或其他相关能证明房屋权属的书面材料。如上述建筑物的建设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相关审批文件或其他相关能证明房屋权属的书面材料。
逾期无单位或个人主张权利的,本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联系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69号;
联系电话:0578-8077203;
特此公告。
建(构)筑物现场示意图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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