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伟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限你于2026年04月30日前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并自行拆除位于松阳县西屏街道慧明小区258号庭院中央一层建筑物及用地出入口出入门厅。法定期限届满后,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除。
当事人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公告 松综执〔2026〕强拆公字第01-0004号.docx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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