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25-2090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信息公开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5-08-27 |
| 文号: | 松政发〔2025〕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0-2025-0002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5〕1号)文件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二、征收标准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补充耕地资金旱地按300元/平方米、水田按375元/平方米收缴。
三、征收程序
自然资源部门在用地主体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向用地主体足额征收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和管理,县政府定期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不缴纳及减免情形
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县级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