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叶建军房屋坐落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56号,1986年从松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购买所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松字第09545号,建筑面积:92.65㎡。经查,2013年前,当事人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56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房屋东南侧原庭院位置建设两层建筑物,西南侧加建一层建筑,原二层南侧阳台封闭,东侧建设一层建筑,东侧二层搭建一处简易棚。合计新增建筑面积92.45㎡,其中砖混结构建筑面积63.11㎡。
当事人叶建军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56号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浙江中岩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出具了《建筑物拆除影响评估》,评估结论为“现场勘查,委托所调查房屋构造设置不齐全,若直接拆除叶建军房屋(2-3)/(A-C)轴一、二层区域和(1-2)/(A-B)轴二层区域会对现有结构产生严重影响,宜保持房屋现状。”因此,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56号“房屋东南侧原庭院位置建设两层建筑物,西南侧加建一层建筑,原二层南侧阳台封闭。合计新增砖混结构建筑面积34.54㎡”违法建筑属于不能实施拆除的情形。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2025年7月30日—2025年8月1日止,对上述认定有异议的,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林俊琦、徐博文
联系电话:0578-807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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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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