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松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公开>>公告公示

关于浙江宝丰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4万吨不锈钢钢管建设项目四期(办公室、1#传达室)项目认定“不能拆除”的公示

时间:2025-07-01 15:59:04 来源: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责任编辑:点击数:

经查实,当事人浙江宝丰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松阳县赤寿乡余姚大道68号存在如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建设的情形:1#传达室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存在由于位移导致超出用地红线建设的情形。经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松阳开发区管委会、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松阳县赤寿乡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但不能拆除的情形。

当事人浙江宝丰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松阳县赤寿乡余姚大道68号的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浙江宝丰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4万吨不锈钢钢管建设项目四期(办公室、1#传达室)项目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规定,现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2025年07月01日—2025年07月15日止,对上述认定有异议的,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林俊琦、叶雅华

联系电话:0578-8077203

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69号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07月01日   

本文授权本网站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