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要津北路地块(长虹中路至龙湖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5-06-19 17:10:56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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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要津北路地块(长虹中路至龙湖段)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松征(2024)1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 、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松阳县要津北路地块(长虹中路至龙湖段)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西屏街道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 民集体所有土地0.3040公顷(计4.5600亩);四至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其中农用地(除园地 、林地外)0.0448公顷、园地0.0000公顷、林地0.0000公顷、建设用地0.2592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

二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 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松政办发〔2024〕4号)文件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 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地类名称

区片级别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农用地(除园地、林地外)

一级片区

0.0448

120

5.3760

建设用地

一级片区

0.2592

120

31.1040

合计

0.3040

/

36.4800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暂定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18〕97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不超过1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 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市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为推进松阳县要津北路地块(长虹中路至龙湖段)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的顺利实施, 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有关政策和本项目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 一)征收目的

为疏解交通拥堵,完善城市市政配套公共设施,推进松阳经济发展及城市化进程。

(二)征地房屋征收范围

详见“松阳县要津北路地块(长虹中路至龙湖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三)征收管理及征收人、被征收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征收人),松阳县人民政府西屏街道办事处为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安置的房屋和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权利)人。

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项目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四)签约及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及搬迁期限由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另行公布。

(五)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依据,但本方案另有规定 的除外 :

1. 户口迁入的,但因出生或婚嫁登记、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迁入原籍的除外;

2.房屋转让、交换、新(扩、改)建、租赁、赠与、抵押、典当和装修;

3.领取营业执照;

4.改变房屋用途;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六)房屋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和结构等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登记为依据。

尚未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和对权属、面积、用途、结构等有异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七)房屋评估

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本方案通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安置用房)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 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本方案通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另行按照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

(八)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拥有两处以上(包括遗产继承)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应当合并补偿安 置。被征收房屋有多人共有(含遗产继承)的,所有共有权人(遗产继承人)作为一户实行补偿安置。由 所有共有权人(遗产继承人)共同协商确定其中一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全权负责涉及房屋征 收的所有事项工作。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形式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房的安置方式。

补偿方案一:房屋价值的核算方式参照类似房地产国有划拨房屋评估标准,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 定的价值给予补偿,室内装修及附属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公布松阳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及相关补偿标 准的通知》(松征收指导中心〔2023〕1号)文件执行;建筑占地外的合法用地参照本区片国有土地级别 基准地价3100元/m²补偿,围墙内持有村级证明的土地按144元/m²补偿。

补偿方案二:房屋按相应结构等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予以补偿,室内装修及附属物等补偿标准按照 《关于公布松阳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及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松征收中心[2023]1号)文件执行。房屋 合法建筑占地按2000元/m²补偿,建筑占地外的合法用地按600元/m²补偿,围墙内持有村级证明的土地 按144元/m²补偿。

同时给予经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属地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不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的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含已独立成户的子女) 自愿腾退宅基地奖励,奖励标准为25万元/人。

执行上述标准基础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奖励人口:

(1)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且属于本县域城镇居民户口的配偶;

(2)未满法定结婚年龄且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属于本县域城镇居民户口的子女;

(3)与被征收人结婚但户口未迁入、属于本县域非拟征收土地范围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 享受过审批宅基地建房的配偶(含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

(4)原户口在拟征收土地范围所在村的现役军人(含义务兵和不满三级的军士,不含现役军官)、以 逐月领取退役金转业的、复员的军士;

(5)原户口在拟征收土地范围所在村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拟征收土地范围所在村的在监狱服刑人员;

(7)其他经认定的人员。

一宗地多户共有且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按照补偿方案一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公寓式住宅安置用房,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 与安置用房价值差价的安置方式。

补偿标准:房屋按相应结构等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予以补偿,室内装修及附属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关 于公布松阳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及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松征收指导中心[2023]1号)文件执行。房屋 合法建筑占地按2000元/m²补偿;建筑占地以外的合法用地按600元/m²补偿,围墙内持有村级证明的土 地按144元/m²补偿。

安置用房及地点:绿溪苑小区,现房(毛坯房),为公寓式住宅,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具体房情详 见本项目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用房信息。


调换方式: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用房面积)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 收面积)为调换基数,安置用房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户口性质等因素,按“套 数就少,面积就近”的原则调换。安置用房面积原则上不小于被征收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面 积的除外。

储藏室、车位不计安置用房面积,每套安置用房原则上限购一个储藏室和车位,具体供给数量以房情 信息为准,购完即止。

结算价格:分为综合成本价、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其中:综合成本价2600元/m²;  安置用房市场评 估价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为准。结算具体价格根据楼层次不同进行调节。

结算办法:安置用房面积与被征收面积等面积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超过被征收面积部分,按安置 用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储藏室、车位价格以对应房情信息公布的结算价格为准。

经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属地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被征收人为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不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的,可享受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500 元/m²的自愿腾退宅基地奖励。

(九)其他房屋的补偿安置

1.办公、公益等用房

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一实施补偿。

2.生产用房

按相应结构等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实行货币补偿,合法用地按600元/m²补偿,围墙内持有村级证 明的土地按144元/m²补偿。

3.改变用途的房屋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 可以按改变后的用途确定,农业生产用房除外。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 纳税发票等证明材料。

按改变后用途补偿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扣除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一年前改变用途的、证 载信息与实际经营地点相符并连续合法经营使用的合法建筑,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纳税发票等证明 材料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实际改变用途部分房屋再按房屋价值(须与原法定用途选定的补偿方式及 方案一致,含建筑占地价值)与室内装修补偿之和的30%给予补贴。

4.临时建筑及违法建筑等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相应结构等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给予补偿;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 限临时建筑,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除协议并按期腾空的,按相应结构等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给 予70%的建筑材料残值补助,另按建筑面积给予70元/m²腾空补助。以上情形不予安置。

(十)补助

1.临时安置补助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办公及公益等的,补助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元/m²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为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支付从房屋搬迁腾 空验收合格之月起至安置用房交付后6个月(装修过渡期)的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用房的, 从逾期之月起按公布的最新标准二倍支付,但6个月的装修过渡补助费仍按每月12元/m²的标准支付。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

2.搬迁补助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办公、公益及生产等的,补助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m²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

特殊设备的搬迁补助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内特殊设 备不予另行评估补助。

补助费每户每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十 一 )奖励

1.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交付验收 合格的: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案一的,给予房屋评估价值与室内装修补偿之和30%的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案二或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 m² 奖 励 。

2.被征收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交付验 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m²奖励。

(十二)协议生效条件

本项目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并公告之日起,协议生效。

(十三)付款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协议生效且房屋搬迁腾空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 一次性付清征地房屋补 偿款、补助费和奖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协议生效且房屋搬迁腾空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奖补(助)费;其他款项(包括征地房屋补偿款、安置用房结算款及装修过渡补助费等)在 选定安置用房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付。

(十四)其他规定

1.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交付验收的,取消本方案第(十一) 条规定的相关奖励;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除协议并按期腾 空的,取消相关建筑残值补助及腾空补助。

2.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60 m²,  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0m²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面积不小于60m²。被征收人对60m²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 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60m²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本方案的相关规定结付差价。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安置用房选定后,计算结清差价并办理有关手 续。

选房时间、地点及具体的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4.被征收人应依协议约定及时提交相关权属证书。

5.宅基地已被征收且已享受补偿安置政策的,不再享受宅基地审批建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6.安置用房交付后,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契税、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十五)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如发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纪委监委给 予党纪、政纪处分;被征收人以伪造证件等手段骗取补偿安置的,一经查实,追回非法所得,取消安置。

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阳县要津北段地块(长虹中路至龙湖段)项目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用房信息表

 

2幢

一单元

序号

房间户号

建筑面积

(m²)

车位号

储藏间号

序号

房间户号

建筑面积

(m²)

车位号

储藏间号

1

201

138.01

034

M2—28

1

202

138.89

067

M2—14

2

301

138.01

033

M2—27

2

702

138.89

093

M2—09

3

501

138.01

031

M2—25

3

802

138.89

092

M2—08

4

601

138.01

030

M2—24

4

902

138.89

091

M2—07

5

901

138.01

062

M2—21

5

1002

138.89

090

M2—06






6

1102

138.89

089

M2—05






7

1202

138.89

088

M2—04

车位价格按每个5万元,储藏间价格按每平方米1200元结算。

 


松阳县要津北段地块(长虹中路至龙湖段)项目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用房信息表

 

4幢

一单元

二单元

序  号

房间

户号

建筑面积

(m²)

车位 号

储激间

序 号

房间

户号

建筑面积

(m²)

车位 号

储激

间号

序号

房间

户号

建筑面积

(m²)

车位 号

储藏间

序号

房间

户号

建筑面  积(m²)

车位 号

f储败间号

1

101

105.78

084

M4-01

1

202

107.34

082

M4-07

1

101

108.01

078

N4-03

1

102

105.08

075

M4-04

2

501

105.78

04

C19

2

302

107.34

081

G29

2

201

108.01

077

M4-06

2

202

105.08

074

MS405

3

1001

105.78

036

C14

3

502

107.34

079

C24

3

301

108.01

076

C31

3

302

105.08

073

C36






4

602

107.34

055

G23

4

401

108.01

072

G30

4

402

105.08

115

C35






5

802

107.34

053

G12

5

501

108.01

071

G28

5

502

105.08

114

C31






6

902

107.34

052

C11

6

60)

108.01

049

C27

6

602

105.08

J13

C33











7

701

108.01

048

c2

7

702

105.08

112

C32











8

801

108.01

047

G08

8

802

105.08

111

G04











9

901

108.01

046

CD7

9

902

105.08

110

Cn3











10

1001

108.01

045

C06

10

1002

105.08

109

C02











11

1101

108.01

044

G05

11

1102

105.08

108

G01

车位价格按每个5万元,储藏间价格按每平方米1200元结算,

 

松阳县要津北段地块(长虹中路至龙湖段)项目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用房信息表

 

1幢

一单元

序号

房间户号

建筑面积

(m²)

车位号

储藏间号

序号

房间户号

建筑面积

(m²)

车位号

储藏间号

1

1-1101

125.32

94

M1-22

1

1-1102

124.67

105

M1-03

2

1-1001

125.32

95

M1-04

2

1-1002

124.67

106

M1-06

3

1-901

125.32

96

M1-11

3

1-902

124.67

107

M1-10

4

1-801

125.32

97

M1-09

4

1-802

124.67

120

M1-08

5

1-701

125.32

98

M1-07

5

1-702

124.67

119

M1-05

6

1-601

125.32

99

M1-13

6

1-602

124.67

118

M1-14

7

1-501

125.32

100

M1-18

7

1-502

124.67

117

M1-19

8

1-401

125.32

101

M1-02

8

1-402

124.67

116

M1-12

9

1-301

125.32

102

M1-17

9

1-302

124.67

121

M1-16

10

1-201

125.32

103

M1-15

10

1-202

124.67

122

M1-21

11

1-101

125.32

104

M1-20

11

1-102

124.67

123

M1-01

车位价格按每个5万元,储藏间价格按每平方米1200元结算。

四 、其他补偿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五 、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各乡镇(街道)按方案内容进行补偿实施, 具体补偿按补偿协议数据为准。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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