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何某某系丽水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4月2日下午,当事人何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前往公司上班,在松阳县要津路万家惠超市路段遭遇车祸,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经医院治疗诊断为腰部左侧横突骨折、左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伴脱位,住院治疗后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何某某要求丽水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伤赔偿。
为化解双方矛盾,水南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调解过程中,丽水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表示,此车祸事故是何某某自己造成的,与本公司无关,不愿赔偿何某某。而何某某则表示自己是在去公司上班路上出的车祸,公司理应对自己进行工伤赔偿。
听完当事人的表述,调解员对工伤赔偿一事进行普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里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为此,丽水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理应对何某某进行工伤赔偿,最后该公司赔偿何某某xx元。
案件分析
此事因群众对事件责任主体的不了解,容易出现各种矛盾纠纷,为有需要的群众普法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法律知识,可有效的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