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松阳县古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聚集出租屋消防安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开出全县首张出租屋消防安全领域罚单。
行动中,执法人员发现古市镇后街某出租屋存在室内电气线路未套管保护、未配备应急照明灯、未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等多处消防安全隐患,涉嫌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后经复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出租屋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遂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古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紧盯“小切口”,以出租房消防安全为着力点,持续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并以点带面,对公寓楼、集体宿舍等出租房聚集区域开展全面检查,全力筑牢镇域消防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应当提高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的具体要求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