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现行的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出台的到人到户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
索引号: 00266412_6/2025-19982     发布机构: 松阳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5-05-09 15:50:43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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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业务主管部门补助、补贴项目名称补助、补贴对象级次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移民直补资金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中央
2《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国家林草局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中央
3《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村干部基本报酬村党组织书记和其他村干部中央
4《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关于实施“雨露计划”工作中严格按扶持范围执行的通知》(浙扶贫办〔2018〕9号)国家乡村振兴局雨露计划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的低收入农户子女中央
5《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夫妻需年满60周岁中央
6《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需年满49周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中央
7《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21〕27号)省农业农村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数据口径和补贴发放对象由各地自行确定中央
8《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0〕39号 )省教育厅高等教育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央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范围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央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中央和省级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和技师班)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省级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中央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中央和省级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浙江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基本生活支出中央和省级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中央
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中央和省级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中央和省级
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对全省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中央和省级
生活补助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中央和省级
9《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浙农机发〔2024〕10号)、《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浙农机发〔2024〕9号)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购置补贴(含农机报废更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中央和省级
10《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浙农专发〔201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嵊泗县走海岛县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特色之路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22〕57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省农业农村厅来料加工业务的对低收入农户岗位补贴山区26县以及台州市黄岩区、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嵊泗县、洞头区从事来料加工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中央和省级
11《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财社〔2011〕42号)、《关于报送2011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情况及2012年补贴申报的通知》(残联厅〔2011〕121号)、《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残办发〔2012〕70号)省残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省级
12《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6〕23号)省残联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省级
1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省残联残疾人就业扶持经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省级
14《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24〕5号)省残联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自行购买基本型辅助器具并符合补贴的残疾人省级
15《浙江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修订版)的通知》(浙残联发〔2022〕6号)省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接受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并补贴到个人的残疾儿童家庭省级
16《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省建设厅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资金符合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条件,并实际完成年度危房改造任务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省级
17《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2〕74号)省林业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有林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省级
18《关于调整我省百岁以上老人长寿保健补助标准的通知》(浙老工委〔2010〕4号)省民政厅百岁老人保健金百岁老人省级
19《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2024〕19号)省民政厅精减职工(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精减人员省级
20《关于印发<深化殡葬改革全省推广树葬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民事〔2018〕68号)省民政厅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生态殡葬对象省级
21《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职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救〔2009〕95号)省民政厅定补人员丧葬补助费符合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精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省级
2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省民政厅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等困境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省级
2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省民政厅临时救助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范围,或者已接受其他社会救助但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省级
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省级
24《浙江省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省民政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省级
25《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省民政厅养老服务补贴本省6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的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补助对象扩大到其他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省级
养老护理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其他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省级
基本生活补助本省低保家庭老年人省级
2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省民政厅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分散特困供养对象省级
省民政厅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分散特困供养对象省级
27《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农村“三老”人员省级
2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省级
29《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2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2号)省农业农村厅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省级
30《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浙乡振〔202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嵊泗县走海岛县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特色之路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22〕57号)省农业农村厅异地搬迁补贴山区26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区、嵊泗县、洞头区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整村搬迁农户,以及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搬迁的地区和农户省级
31《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种发〔2024〕6号)省农业农村厅粮油规模种植补贴全年稻麦油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种植50亩以上的规模化主体(含制繁种)省级
省农业农村厅订单良种奖励与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种子生产者省级
32《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开展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24〕23号)省农业农村厅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中央和省级
33《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订单管理办法(暂行)》(浙粮〔2023〕19号)省粮食物资局、省农业农村厅早稻、晚稻、小麦订单奖励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稻谷和小麦的种粮主体省级
3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发〔2023〕5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省级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省级
35《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次性求职补贴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一方为持证残疾人)、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或属于孤儿、持证残疾人,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省级
36《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技能培训补贴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统称六类人员)省级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的六类人员省级
创业培训补贴法定年龄内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省级
37《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人员;符合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省级
38《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死亡职工遗属人员;符合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省级
39《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完善“一肩挑”后村干部基本报酬制度进一步加强激励保障的意见》(浙财基〔2021〕2号)省委组织部村干部基本报酬村级组织“一肩挑”人员,分设的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副书记、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省级
40《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卫发〔2013〕9号)省卫生健康委应届毕业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学费代偿补助招聘到基层(不包括城市、城关镇和中心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省级
41《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23〕36号)省卫生健康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需年满49周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省级
4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浙人口计生委〔2006〕19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20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6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2〕58号)省卫生健康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夫妻需年满60周岁省级
43《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话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0〕46号)省卫生健康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且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的,给予监护补助;纳入当地村(社区)管理的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给予看护补贴省级
44《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号)省医保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省级
45《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省医保局医疗救助补助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省级
46《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81号)省应急管理厅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符合条件受灾户省级
47《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建〔2020〕175号)省应急管理厅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符合条件受灾户省级
48《丽水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全市支宁返丽人员固定生活补助的通知》(丽民〈2020〉49号)市民政局支宁人员生活补助支宁人员市级
49《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跨山统筹富民安居”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丽政发〔2024〕21号)市农业农村局“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搬迁补助搬迁农户市级
50《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丽委办发〔 2022 〕29号市卫健委育儿补贴2023年1月1日后符合政策生育第二孩、第三孩的家庭,且该子女落户在丽水市级
51《松阳县人员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松政办发〔2017〕8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CD级危房改造补助唯一农村C、D级危房拥有者县级
52《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22]15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松阳县范围内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县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特定对象县级
53《2025 年浙江省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所用物品材料购置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管发〔2025〕9 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旧房装修和厨卫改造所用材料物品购置补贴符合政策的申请人县级
5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浙里护苗·圆梦助学”行动的通知》(浙民儿〔2023〕76 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发〔2025〕13号)县民政局福彩暖万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县级
55《松阳县民政局 松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松阳县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的通知》( 松民[2023]82 号)县民政局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在本县登记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养老服务机构中持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 1 年以上;(二)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三)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里康养系统”可查询;(四)按要求完成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并在“浙里康养”系统每月打卡签到不少于 20 天;(五)按要求在“浙里康养”“幸福云护”平台按落实打卡,并完成养老护理员继续教育。(六)申请补助发放区间所对应的年度未发生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县级
56《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5 年浙江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民养〔2025〕8 号)县民政局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依据《适老化改造项目补贴范围目录》(附件 1),购置目录内的物品和材料方可补贴,按物品和材料购置成交价格的 30%核定补贴,单件产品最高补贴 3000 元(卫生间、厨房施工改造类产品不含必备项,必备项产品另行计算),每户补贴总金额不超过 2 万元。同一房屋不可以同时享受居家适老化改造和旧房装修(厨卫局部改造)两类补贴,消费者可从高选择县级
57《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3]113号)县民政局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入职本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高等院校、高职(包括杭州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对口。毕业专业为以下几类: 1.中职(6个专业):老年人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2.高职(4个专业):护理(老年护理方向)、护理、康复治疗技术、家政服务与管理。 3.本科(2个专业):护理学、康复治疗学。 (二)持有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 (三)直接从事老年服务与管理工作 县级
58《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振发[2022]2 号)县农业农村局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低收入农户县级
59《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创建“中国有机茶乡”扶持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23〕30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生态农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松政办发[2020]3号))县农业农村局茶产业政策奖励兑现金1.新建茶园连片面积达50亩以上的个人;2.推广种植自主选育登记的茶树品种,连片种植面积在5亩以上的个人和列入银猴茶核心保护区的主业;3.对获得政府、部门或协会颁发的茶产业相关荣誉(奖项)的个人(财政供养人员除外);4.“松阳银猴”茶学奖学金获得者;5.拥有加工工坊面积50平方米以上,学徒3名以上,车间配备相应手工茶制作所需的辅助设施设,在第三方自媒体平台开设视频号宣传推广自制手工茶产品师傅。县级
60《松阳县民宿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5-2025)》(松政办发[2023]62号)县农业农村局民宿管家技能提升奖励民宿管家县级
61《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生态农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松政办发〔2020〕3号)县农业农村局商品有机肥财政补贴商品有机肥购买使用对象县级
62《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松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松阳县主要农作物配方肥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松农发〔2023〕205号)县农业农村局配方肥财政补贴配方肥购买使用对象县级
63《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油茶全产业链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松政办发〔2023〕41 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香榧全产业链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松政办发〔2023〕39 号)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特色林业产业链补助全县油茶、香榧种植户县级
64《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政办发[2017]110号)县卫生健康局计划生育公益金部分困难独生子女家庭县级
65《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政策>的通知》(松委办发〔2024〕6 号)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化生育政策补助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含)后由同一对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第二孩、第三孩且现家庭存活子女数量为二个子女、三个子女的家庭。其中,第二孩、第三孩户籍且父母中至少一方户籍为松阳县户籍县级
66《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加快新时代来料加工共富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44 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进一步加快来料加工共富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松政办发〔2023〕1 号)县妇女联合会来料加工共富产业政策奖励金县妇联认定的来料加工清单内企业或经纪人及从业人员县级
67《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0〕39号 )县教育局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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