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429_x/2025-19633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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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09 |
文号: | 松农发〔2025〕2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65—2025—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松阳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松阳县财政局
2025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乡村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4〕3号)、《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24〕4号),《丽水市“大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农〔2024〕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归口管理的本级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乡村产业发展,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农业产业项目资金。
农业救灾资金、动植物疫病防治补助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扶持粮食生产及各类直接补贴资金、品种技术试验示范等普惠类、任务类补助补偿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等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按照主体申报、依法依规、择优支持、绩效管理、公开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主要环节
第四条 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县域内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农家乐民宿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和个人等。
第五条 支持环节
(一)基础设施建设类:提升农田抗灾减灾能力包括建设和配套改造农田斗渠、农渠、毛渠等输配水渠(管)道和排水沟(管)道、泵站、集蓄水设施等;农业产业基地土地平整、土壤改良、耕地水土流失改造、作业道、蓄水池、污水池、农田水利、喷滴灌设施、农业设施大棚,生产用房、供水系统、养殖畜禽舍及规范化屠宰场(所)、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美丽牧场、美丽蜂场、水产养殖、休闲渔业等基础设施;菌茶果蔬药植等加工厂基础设施提升建设、农产品产地交易场所、农旅融合、农家乐民宿等基础设施及游步道;光纤网络基础设施、村组道路及其他小型设施等。
(二)设备设施提升类: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推进品种、栽培、装备集成配套,支持智能、高端、安全农机装备投入使用;各类数字农业推广应用建设,发展农业数字工厂;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提升更新;养殖污水无害化处理,生态循环利用;产地贮藏、预冷保鲜、分级包装、冷链物流、城市配送等设施,构建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网络及其他现代农业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等。
(三)市场营销类:支持品质农业全产业链建设,推动“土特产”名牌化、特色化、优质化和新型化。农产品营销和市场推广体系建设,农产品旅游地商品购物网点建设,“互联网”网上销售平台建设,品牌体系建设等。
(四)技术推广类: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发展;畜牧、园艺作物良种繁育,农产品品质和品种结构优化;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农业公共服务、美丽乡村发展、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体系建设,
(五)经营主体体系培育类: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化发展;家庭农场培育提升;实训基地、创业基地建设,提高农业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科研院所、农业高校合作的高质量项目。
(六)上级政府确定的其他乡村产业发展重点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储备和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组织符合条件的对象申报乡村产业发展项目,根据上级资金管理要求以及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项目库建设要求,执行项目申报公告公示、松财惠农系统在线填报等相关程序。
第七条 项目储备。县农业农村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审核,各业务科室应对申报储备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核,并对项目建设主体资质、项目实施基础条件、用地规划合理性等前置条件以及建设内容是否存在多头重复申报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分别报送县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中心和县财政局农业科备案,形成项目储备库。对于难以审核或有特殊原因的项目还应提交班子会讨论后确定是否进入储备库。
第八条 项目评审。由县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县财政局、相关专家等对项目是否可行、建设内容是否明确进行论证评审,可邀请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局纪检监督。
第九条 项目立项。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结合《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鼓励类项目目录》等文件要求,择优选取项目拟定资金补助计划,应采取公示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提交班子会讨论通过后立项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同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中心和县财政局农业科备案,形成项目实施库,执行项目调度。未纳入项目实施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条 申请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可研报告或标准文本、实施方案(附简表)、实施单位基本情况表及前置审批材料等附件;
(二)项目申报、财务资料,自筹资金的真实性和建设期限承诺函;
(三)反映项目建设内容现状的图片;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还需提供项目公开招投标、班子会记录等内容;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应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所在乡镇(街道)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进行督促指导。如遇重大政策调整等无法落实原项目建设计划的,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半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资金补助,并暂停下年度项目申报。未按计划期限完成项目建设的,将酌情扣减项目补助资金,逾期6个月未完成的,取消项目资金补助,并暂停项目单位1至3年项目申报。如遇重大政策调整等未按计划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财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资料、项目资金下达文件、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实施合同、资金使用台账、项目实施总结、竣工验收资料、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实施前后照片(隐蔽工程摄像)等资料,落实专人登记保存和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 1 个月内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验收报告;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下达计划文件;
(四)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五)项目涉及工程招投标、施工、采购合同,发票等凭证;
(六)项目实施前、中、后对比照片,隐蔽工程摄像文件;
(七)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收到验收申请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项目验收标准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或委托社会中介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牵头组织,可邀请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县财政局、相关专家等一同参与,参加验收人员原则上为5人(含)及以上单数。验收情况报送县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各业务科室应按照《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绩效,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县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入库、立项的重要评审因素。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在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和审核要求按照《松阳县农业农村局财务管理制度》(松农发〔2021〕31号)和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类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专账或专项核算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核算要真实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做到票证合法、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收支管理,鼓励通过银行支付程序;使用合法支付凭证或有效票据结算。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乡村产业项目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每年委托县财政局框架协议采购的中介机构对上年度验收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进行抽查复审,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履约管理。同时应当接受派驻纪检组和社会监督,确保项目资金规范使用、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材料,按规定对资金进行全面、真实、完整的财务核算。对违反乡村产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回扶持资金。对由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严重违纪违规的,移送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乡村产业项目申报资格: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部门因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乡村产业扶持资金等行为被依法依规处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乡村产业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可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拒不接受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实施主体信用监管制度,将存在以下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信用监管,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在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对已立项的项目,撤销项目安排:
(一)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同一项目存在多头申报补助、补贴等情况,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项目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农产品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情节,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之一,取消项目支持,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申请项目资金扶持:
(一)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缩减投资规模不足原计划80%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或使用发票等财务问题的;
(三)不配合项目审计督查和安全生产检查的;
(四)畜禽养殖未按规定开展强制免疫的;
(五)推诿、拒绝等不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的;
(六)连续3次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或畜禽免疫抗体检测不合格的;
(七)有其他不得给予项目扶持情形的。
附 则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原《松阳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松农发〔2021〕183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1.松阳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表
2.松阳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实地踏勘表
3.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基本情况表
4.农业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
5. 项目实施方案
6.松阳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简表
7.松阳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实施备案表
8.松阳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登记表
9.松阳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初验单
10.松阳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验收表
11.松阳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调整(变更)申请
12.项目申报真实性承诺书
13.报账真实性承诺书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松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松阳县乡村产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抄送:市农业农村局。 |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5 年4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