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和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规定,现对以下届满证件进行注销前公告,公告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公告期间,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可到松阳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续营、换证手续;公告期满,仍未办理续延申请的,将按照规定予以注销。
具体详情见附件,特此公告。
附件1:2025年3月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营运证届满车辆.docx
松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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