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为逃避调查,在收受贿赂时不收受现金,而是通过其他形式达到权钱交易目的。比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谋取利益,私营企业主免费将房产租给该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使用,以实现利益输送,对此要精准识别行为性质。
有这样一起案例。甲,A县B乡副乡长;乙,甲之子;丙,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丙所在公司参与B乡某工程施工,后在工程款结算方面请甲帮忙,甲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丙顺利拿到工程款420万元。丙找到甲欲对其表示感谢,甲表示以后再说。2019年5月,甲联系丙,告知乙准备开办公司,但未找到合适的办公场所,问丙是否有合适的办公场所可以出租给乙使用。丙表示会妥善办理此事。随后,丙联系乙,表示与甲是朋友,自己公司同期有很多厂房对外出租,乙也可以使用其厂房作为办公场所,并可以免除其房租。二人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无需支付租金,水电费自理,租期2年。乙将丙免费出租办公场所2年的事情告知甲,甲默许。合同到期后,乙与丙解除合同。直至2024年11月甲案发,乙在其公司盈利的情况下也未支付丙房租,丙也未向乙索要。经鉴定,两年期间,乙应支付丙房租70万元。
本案中,对于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乙、丙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是民事合同,根据平等自愿原则,由丙自己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厂房出租、出租给谁、是否收取租金,既然丙与乙的租赁合同约定乙无需支付租金,那么就应当尊重双方合意,在民事法律范围内规范双方民事法律关系,丙免除乙租金的行为自愿合法,甲不构成受贿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表面上看,乙、丙双方签署了租赁合同,但免除房租不是丙的真实意思表示,免费租赁合同只是丙向甲输送利益的工具,乙、丙租房之前素不相识,乙之所以能免费租赁丙的厂房,不是二人作为民事主体平等协商的结果,而是丙基于感谢甲此前的帮助、向甲输送利益的结果。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丙拿到工程款,后对丙免除乙两年房租知情后予以默许,收受了丙的财产性利益,构成受贿罪。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丙免除乙租金的行为不是丙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同时,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和公序良俗原则,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然而,本案中,乙、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非遵循上述规定。一是丙与乙在协商租房之前素不相识,丙除知道乙是甲之子外,对乙的个人信用、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毫不知情,对于正常的经营主体而言,免费让陌生人长期使用厂房明显不符合逻辑。二是丙只免除乙一个人的房租,不符合市场规律及常理。丙将厂房出租给乙的同期,还有多处厂房对外出租且正常收取租金,但唯独对乙免租,这明显不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而且从租赁合同内容看,丙提供厂房,乙免费使用,两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实际上,丙之所以免费将厂房租给乙使用,是为了感谢甲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帮助,通过与乙签订合同的方式向甲输送利益,免租是手段,输送利益才是其真实意思,甲、丙行为本质上是利益输送的行受贿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甲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一是甲具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甲曾利用职务便利为丙谋取利益,也明知丙欲对其进行“感谢”,故甲才找到丙问其是否有办公场所可以出租给乙使用,虽然此时甲没有要求丙免除租金的明显故意,但在事后知道丙免除乙的租金时,默许了这种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因此,甲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具有受贿的故意。二是甲实际也利用了职务便利为丙在工程款结算方面提供了帮助,更能够说明二人之间权钱交易的本质,甲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三是丙有通过免租方式向甲行贿的故意。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丙谋取利益后,丙有明确要感谢甲的意思表示,后通过故意与乙签订免租协议的方式达到了向甲贿送财物的目的。综上,甲、丙的行为符合权钱交易本质,甲的行为应认定构成受贿罪。
最后,甲的受贿数额是乙应当支付给丙的房租数额。一是丙免除乙的房租属于财产性利益。根据《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本案中,甲接受丙为乙免除的房租,可以折算为确定的货币数额,因此属于受贿罪中财物的范畴。二是免除租金的多少均在甲受贿的概括故意之内,受贿数额应以鉴定数额为准。有一种观点认为,乙将丙免租的事情告知甲时,并没有告知免除租金的具体数额,因此无法认定甲的受贿数额。笔者认为,甲既然知道丙免除了乙两年的租金,那么免除房租的多少均在甲受贿的概括故意之内。丙向甲输送的利益是其该收而未收的房租,即乙应当支付给丙的70万元房租。因此,甲的受贿数额为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