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429_x/2025-00680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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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25 |
文号: | 松农发〔2025〕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65—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第10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24〕1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全过程和各方面,要严格执行“符合规划、一户一宅、先批后建、建新拆旧、面积限额”规定,严禁违反规划、违法违规占地、未批先建、批少建多、建新不拆旧等行为,严禁任何人私下买卖宅基地和农村住房,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宅基地安排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优先保障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困难户建房需求。要扭转村民建房“比大比高比奢侈”观念,强化“经济适用、简洁耐看、集中集聚”理念。要加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优化村民建房布局,将乡村设计、建筑设计引入农村,切实提高村民建房品质品位。要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主体责任,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和村规民约作用,建立依法依规、稳定规范的管理秩序。
二、规划管控与规划许可
(一)规划实施。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集体科学编制村庄规划,优先保障村民建房规划空间,精准制定村民建房年度计划,并根据村庄发展现状和趋势优化调整村庄规划。支持乡镇(街道)设置村民建房集聚区,促进农村人口集聚。
村民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檐口高度(指室外设计地坪到檐口的高度)不得超过10.7米。引导村民建造两层半住房。在已经建成的农村居民点和村民建房集聚区零星安排宅基地的,为统一建筑风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新建村民建房层数和高度,但必须与毗邻农村住房高度一致。沿街、沿主干道两侧需要提高村民建房层数和高度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交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农民建房管理联席会议)组织研究。
(二)宅基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时效。《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失效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协商收回该宅基地。建房户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申请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手续未获批准的,相应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规划许可证失效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三、户的认定
(一)户主认定。达到法定婚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作为户主,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作为户主。
(二)合户认定
1.父母双方应当共同跟随一个子女合并计为一户。申请宅基地时应当提供分家析产或继承协议,分户后父母应当共同跟随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子女联合申请审批宅基地或保留农村住房。合并户中任何一人已经审批过宅基地的(包括农村住房已经完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置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形),不得再审批宅基地(合并成户后,建新拆旧并符合“一户一宅”的除外)。
2.共同居住的四代户,可以按照第一代和第二代为一户、第三代和第四代为一户的方式分为两户。在第一、二代已经合户前提下,达到法定婚龄的第三代可以先行审批,但第四代之一达到法定婚龄后应当与第三代合户。
3.共同居住的三代户,在第一、二代已经合户的前提下,第三代未达到法定婚龄时记入建房户人口数并取得宅基地的,其达到法定婚龄且满足独立成户条件时可以作为户主审批宅基地,但审批前应当退出其原有的农村住房份额,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宅基地的户主提供配偶未审批过宅基地的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审核其配偶是否审批过宅基地。配偶户籍在本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要审核配偶方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建房户的配偶作为家庭成员参与建房户所在村宅基地审批,使得配偶的父母无其他子女可以合户的,配偶的父母可以单独按一户认定。
(三)其他情形
1.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否共同审批过宅基地,没有农村住房的一方离婚后五年内不予审批宅基地,但夫妻任何一方再婚满两年的,可以按照新组建家庭认定为户并审批宅基地。
2.户口保留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出嫁女儿在本村申请审批宅基地的,建房户需提供其配偶未审批过宅基地的相关材料,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结合村情实际统筹安排。
3.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享受过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跨山统筹富民安居工程)、土地整治、房改等住房政策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表决权的全体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另一方(应当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作为户主审批宅基地,但享受过住房政策的一方不得计入建房户人口。
四、原有住房处置
(一)建新拆旧。建房户申请宅基地审批的应当按规定依法依规处置原有农村住房(包括祖传农村住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其原有农村住房处置情况进行验收。
(二)一户多宅。通过继承等方式形成的一户多宅,其中任何一处农村住房新建、翻建、异地重建时,应当将其他所有农村住房一并拆除,严禁通过修缮、翻修等名义变相实施新建、翻建、重建。
(三)分家析产。分家析产应当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参与分家析产的对象应当在三代以内直系亲属范围内,被析产的原有农村住房原则上应平均分摊,不得以分家析产名义将原有农村住房全部析分给无宅基地审批资格的家庭成员。在审批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建房户的原有农村住房分家析产协议、继承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属于分家析产的,不再另行办理农村住房流转手续。
(四)其他情形。原农村住房因产权混合,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等无法拆除的,可以不予拆除,但应当将农村住房腾空并过户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一并交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不得将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住房租赁或提供给他人使用。农村住房属于D级危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原址重建时要审查建房户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资格。
五、农村住房(宅基地)流转
农村住房(宅基地)流转是指具有宅基地审批资格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行政村内流转宅基地的行为。农村住房(宅基地)流转应当征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流转的农村住房(宅基地)是流出方唯一农村住房(宅基地)的(包括“一户多宅”的农户将全部农村住房流转的),流出方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永久放弃宅基地资格权协议。流出方拥有多处农村住房(宅基地)的,必须在充分保障自身及直系亲属农村住房(宅基地)前提下,再将多余农村住房(宅基地)在同一个行政村内部流转。流入方应当具有宅基地审批资格,流转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流入方可以审批的宅基地面积。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应当充分考虑城镇发展实际严格控制流转。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自然资源所、村委会等工作人员现场踏勘和联合审查,重点审查流转双方是否符合流转条件。自然资源所负责查询填报流转双方不动产(土地房屋)登记信息、历史审批信息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查意见。通过审查的,流入方按照审查意见开展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处置,完成处置并通过验收后,可以办理农村住房(宅基地)流转手续。
六、异地安置
(一)总体原则。异地安置是指具有宅基地审批资格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行政村外安排宅基地的行为。异地安置户必须是政府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土地整治、农村危房改造、跨山统筹富民安居工程等项目中符合宅基地审批资格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异地安置包括异地审批宅基地、异地购置农村住房两种方式。异地安置必须征得流出、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流入村原则上为《办法》明确的严格控制区以外的村庄。
(二)异地审批宅基地。异地建房户应当先向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异地安排宅基地。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办法》办理审批手续。跨乡镇(街道)申请安排宅基地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资格进行审核,再与流入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商,征得同意后,提交县农民建房管理联席会议研究。
县农民建房管理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异地建房户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宅基地(农房)交还村集体协议书》,并按照联合审查意见处置原有农村住房,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然资源所、村委会对原有农村住房处置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农村村民建房跨乡镇街道审批原有住房情况审查表》签署验收意见。原有农村住房处置到位后,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流入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流入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办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三)异地购置农村住房。异地购置的农村住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并且具有合法产权或者经依法依规审批。流入方应当具有宅基地审批资格,所购置的农村住房房基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流入方可以审批的宅基地面积。所购置的农村住房是流出方唯一农村住房的,流出方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永久放弃宅基地审批资格协议。流出方拥有多处农村住房的,必须在充分保障自身及直系亲属农村住房(宅基地)前提下,再将多余的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流转。
异地购置户应当先向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在同一个乡镇(街道)内申请异地购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按照《办法》办理审批手续。跨乡镇(街道)申请异地购置的,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其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资格,再与流入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商,征得同意后,提交县农民建房管理联席会议研究。
县农民建房管理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异地购置户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宅基地(农房)交还村集体协议书》并按联合审查意见处置原有农村住房,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然资源所、村委会对原有农村住房处置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农村村民建房跨乡镇街道审批原有住房情况审查表》签署验收意见。原有农村住房处置到位后,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流入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流入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办法》办理农村住房(宅基地)流转手续。
七、风貌管控
村民建房建筑风貌要体现乡村特色、时代特色、松阳特色,做到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环境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农村整体风貌特别是村民建房风貌管控,原则上一个自然村村民建房风貌相对统一,并注重新老建筑风貌协调。
(一)通用图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设计农村住房通用图集。原则上新规划的农村居民点或村民建房集聚区选择一套农村住房通用图集。建房户确需自行设计的,应当与周边建筑风貌基本协调。
(二)外立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引导村民更新建房观念理念,按照农村住房通用图集或自行设计图纸使用涂料粉刷外墙,提升农村住房品质品位。
(三)庭院。庭院建造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风貌管控要求。庭院建造面积不得超过45平方米,新规划的农村居民点、村民建房集聚区的庭院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面积、统一风貌,具体建造面积、围栏高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不超过规定限额的前提下作出统一规定。庭院应当与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造。鼓励建造开放式庭院,采用通透式或者绿篱式围栏。开展“和美庭院”建设活动,引导村民加强庭院环境管理。
(四)地下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引导村民规范建造地下室,与宅基地一并审批。地下室建造要严格按照经审批的图纸执行,不得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超过经审核的设计图纸规定高度、经审批的用地范围。地下室层高不得超过3.6米,地下室超出室外设计地坪部分的高度不得超过地下室层高二分之一。地下室建设采光换气平台的,不得占用公共空间,采光换气平台自地基向正门方向延伸的宽度不得超过1.2米。
(五)其他事宜。村民建房应当同步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户内处理设施和化粪池,接入公共污水管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引导建房户选用成品“一体化”化粪池。
八、村民建房全程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村民建房全程管理,做好村民建房技术指导和审批服务。
(一)批后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村民建房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四到场”规定,建立全程监管台账,并且按户建档。
1.建筑放样到场。建房户应当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筑放样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完成放样。放样前,村委会要通知建房户对建房场地进行清理,确保具备现场定位放线条件。放样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测绘单位等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和设计图纸进行放样,同时告知建房户、承建人需要遵守的建房注意事项。
村民建房实行带牌施工。开工前,建房户要在建房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牌样式和内容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作。
2.基槽验线到场。建房户在完成建设工程基槽清理完毕立模前,应当将基槽验收时间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基槽验线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基槽验线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村委会、承建人、建房户等相关人员开展基槽验线。基槽验线要按照规划许可和设计图纸核对房屋面积、房屋位置和四邻间距,对存在移位、超面积等问题的要责令建房户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基槽验线。基槽验线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3.施工过程到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要加强施工过程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处理意见等内容。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止,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建房户完成整改,劝阻无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处置。
4.竣工验收到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建房户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所、村委会等单位实地验收(用地和规划核实)。验收时,建房户、承建人应当到场(自行设计的,设计人员要到场);有施工监理的,监理人员要到场。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验收标准。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四至和建筑高度等与规划要求、设计图纸相一致;外立面与设计图纸一致,风貌与周边建筑相协调;按照设计图纸明确的色彩粉刷外墙;按照设计图纸完成门窗、栏杆等设施安装;按照设计图纸或审批要求完成庭院建造。
(三)遏止违法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村民建房动态巡查机制,建立巡查监管网格,建立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机制,坚决遏止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加层加高、移位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第一时间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建房户限期整改。建房户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四)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完成审批后,应当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参照城市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宅基地审批资料并加强保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完成审批后一个月内将纸质档案归档,存放在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
(五)其他事宜。宅基地审批应当通过农民建房“一件事”系统开展。
九、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
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建立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鼓励宅基地的权利人自愿退出宅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后,宅基地权利人在村集体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保持不变。
十、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为总召集人,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联席会议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管理政策规定,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办事窗口,制订操作细则,确保有章可循。
十一、其他事项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研究,重要事项应当提交县农民建房管理联席会议组织研究,涉及面广的重要事项要按照规定提交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涉及的办事流程、申请资料、审批审核表格等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制定。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1.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图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宅基地(农房)交还村集体协议书
5.农村村民建房跨乡镇(街道)审批原有房屋情况审查表
6.公示
7.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8.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联合审查意见表(样表)
9.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10.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1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13.原有住房处置证明
14.联合公示
15.松阳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审批表
16.永久放弃宅基地资格权协议
17.农民建房批后监管台账
18.松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联席会议议题表
附件1
附件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 |||||||||||||||||||||
地址 | |||||||||||||||||||||||
四至 签章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前檐 | 米 | |||||||||||||||||
建筑结构 | 外墙色彩 | 后檐 | 米 | ||||||||||||||||||||
涉及相邻关系的,是否已征得相邻权利人同意: □1.是 □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3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 )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行政村 自然村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面积、高度和外立面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附件4
宅基地(农房)交还村集体协议书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乙方在 村 号有房屋 处,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因乙方在 申请异地建房(有偿退出、异地搬迁),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已将以上房屋拆除到位,自愿将宅基地无偿交还甲方;
因涉及传统村落、文保等原因,房屋不能拆除,乙方自愿将宅基地、房屋交还甲方;
乙方已与 乡(镇、街道)签订房屋代为拆除协议书,同意将宅基地无偿交还甲方;
二、宅基地交还甲方后,任由甲方安排使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甲方今后不再给乙方安排宅基地;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当地乡(镇、街道)一份,跨乡镇街道审批的,拟审批宅基地乡(镇、街道)一份。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附件5
农村村民建房跨乡镇街道审批原有房屋情况审查表
户主姓名 | 户籍所在地 | 户改前户口性质 | |||
配偶姓名 | 户籍所在地 | 户改前户口性质 | |||
家庭住址 | 家庭人口数 | ||||
原有房屋情况 | 坐 落 | 土地所有权人 | |||
建筑面积 | 占地面积 | ||||
结 构 | 建成年份 | ||||
产权证号 | 处置情况 | ||||
建房户意见 | 本户拟在 乡(镇、街道 ) 村申请跨乡(镇、街道)审批农村村民建房,请相关部门对我户原有住房情况进行审查,今后本户在户籍地不再申请建房。
| ||||
村民委员会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 1、处置情况填:没有房屋,房屋已拆除、宅基地交还村集体;2、户改前户口性质填农业或非农;3、结构填:钢混、砖混、砖木、土木 |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由户籍地相关单位进行审查:村集体、乡镇街道各一份,另一份作为新宅基地审批资格审查材料之一存入档案 |
附件6
公 示
兹有本县 乡(镇、街道) 村村民 申请在本村 , (土名)建房 间 层,占地面积 平方米,土地性质为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集体讨论,现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具体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公示期内,若有异议,请向村民委员会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否则,本村将签署意见,上报审批。特此公示。
村委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村村民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公示一式三份,村、乡(镇、街道)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宅基地审批资格审查材料之一存入档案。
附件7
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发包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承包人:
(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填写以下内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承包人为农村建筑工匠的填写以下内容)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低层农村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建房)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房概况
1.建房地点:
2.建房规模: 层,总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框架结构;□砖混结构;□木结构;□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文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 。
二、承包内容和方式
1.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承担以下内容的施工(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可以选择多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化粪池工程;□其他 。
2.承包方式(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包工包料;□包清工;□部分承包;□其他 。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除附件预算清单中注明由发包人提供的外,均由承包人提供。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价款支付和费用承担
1.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 元),价款构成详见附件预算清单。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施工内容的,变更部分的费用按实增减。
2.发包人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按施工进度支付:
(1)开工时支付预付款人民币(大写) (¥ 元);
(2)地基基础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3)地上一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4)地上二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5)地上三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6)竣工结算完成后 日内付清剩余价款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他付款方式:
3.承包人承担其雇佣的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因施工活动导致的施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失,但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或者加重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五、施工要求
1.发包人应当在开工 日前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并保证建房地点通电、通水、通路,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与周边邻居不存在影响施工的纠纷。
2.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除就地取材的竹、木等材料外,应当有生产合格证。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
3.承包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设计单位或者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承包人完成隐蔽工程施工后,应当提前 日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在验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发包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通知承包人延期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认可。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备齐施工档案资料后,可以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或者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在 日内向承包人签发接受交付的凭证。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当通知发包人,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建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6.承包人对建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年,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 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保修期自其实际占有之日起算。
7.建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其实际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六、竣工结算
承包人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结算清单,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清单之日起 日内完成审核,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清单。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审核意见。对于双方认可的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对于其中一方有异议的结算价款,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七、违约责任
1.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按日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包人返工、修复或者给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担承包人相应损失;
(3)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停工的,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4)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承包人实际损失。
2.承包人具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 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实际损失。
八、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1.附件预算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附件:预算清单
发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承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XX乡XX村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联合审查意见表 | ||||||||
单位:平方米 | ||||||||
序号 | 姓名 | 人口 | 申请用地坐落 | 申请宅基地面积 | 原住宅用地面积 | 父母住宅用地面积 | 原住宅处置方式 | 现场审核结果 |
该户XXX证书:松集建(XX)字XX号,面积XX㎡(用途:XX)需拆除注销;违章建筑全部拆除。家庭人口结构(本人XXX,配偶XXX,子女XXX、父母XXX) 联系电话:XXXXXX | ||||||||
上列人员经XX乡人民政府组织村两委、XX自然资源所等有关单位集体现场办公认定,所申请使用宅基地予以审查。根据上述审查要求,做好原住宅处置,经XX乡人民政府组织村两委、XX自然资源所验收,出具验收单后,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审批权限,办理好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后放样。 | ||||||||
审查意见: | ||||||||
附件9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原地类 | □1.建设用地 □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高度 | 总高 | m | |||||||||||
建筑层数 | 层 | 檐口高度 | m | ||||||||||||
资格审核 意见 | (该户符合“一户一宅”标准,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可申请的宅基地面积为 ㎡,拟同意上报审批) 村经办人: (盖章) 乡镇(街道)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规划审核 意见 | (该户拟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拟同意上报审批) (盖章)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 (盖章) 乡镇(街道)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10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农宅字 号 农宅字 号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
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 |
四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附图: 农宅字 号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 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乡(镇、街道办事处),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
附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附件1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际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建筑面积 | m2 | 实际建筑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檐口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檐口高度 | 层/ 米 | ||||
验收综合意见 | 例:经实地验收,该户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符合住宅设计方案和农房安全规定,建房风貌符合要求,建议通过竣工验收。 验收人: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验收人员应至少包括乡镇审批人员、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村干部等4人以上。附竣工房屋前后立面照片。 |
附件13
原有住房处置验收单
户房屋坐落在 乡镇 村。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不动产权(土地、房屋)证号 ,宗地号 ,土地面积 平方米拆除;宗地 , 土地面积 平方米过户村集体;宗地 , 土地面积 平方米由 保留。
验收单位:
村委会意见:(签章)
经现场验收,上述房屋已按联合审查意见处置。
松阳县 乡人民政府意见:(签章)
经现场验收,上述房屋已按联合审查意见处置。
松阳县 自然资源所意见:(签章)
经现场验收,上述房屋已按联合审查意见处置,不动产注销(转移)登记已完成。
年 月 日
附件14
联合公示
兹有 乡(镇、街道) 村村民 等 户申请建房。经联合审查,符合建房资格,现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具体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公示期内,若有异议,请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特此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处置完毕后,给予审批。
序号 | 户主姓名 | 在册成员情况 | 原有住房拟处置方式 | 拟建房位置坐落 | 拟建房占地面积(㎡) | ||
拆除(㎡) | 保留(㎡) | 收回(㎡) | |||||
村联络人 (姓名) 乡镇联络人 (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电话 (手机)
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5 松阳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审批表
受让方概况 | 户主姓名: | 家庭人口: | 联系方式: | ||||||||
审批面积(㎡): | 已确权面积(㎡) | 其他使用面积(㎡) | |||||||||
受让方是否为本村集体经济成员 | |||||||||||
受让方家庭关系 | 配偶 | 父母 | 子女 | 其他 | |||||||
姓名 | |||||||||||
流转情况 | 转让方姓名: | 产权证号: | |||||||||
转让住宅坐落: | 转让后保留宅基地面积(㎡) | 转让后保留建筑面积(㎡) | |||||||||
受让宅基面积(㎡) | 受让建筑面积(㎡) | ||||||||||
受让方(签字捺印): | 转让方(签字捺印):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同意流转,受让方除上述住宅外无其他使用面积)。 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签章): 年 月 日 | ||||||||||
自然资源所意见: | 自然资源所(签章): 年 月 日 | ||||||||||
乡镇意见 | (同意流转)。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签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所称流转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自然资源所、乡镇街道审查后签章。异地转让参照此表填写。附农村村民宅基地(农房)流转联合审查意见表。
XX乡XX村农村宅基地(农房)流转联合审查意见表 | ||||||||
单位:平方米 | ||||||||
序号 | 户主姓名 | 人口 | 申请流入住宅坐落 | 申请流入住宅用地面积 | 申请流入住宅建筑面积 | 原住宅用地面积 | 父母住宅用地面积 | 审核面积 |
上列人员经XX乡人民政府组织村两委、XX自然资源所等有关单位集体现场办公认定,对流入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予以审查。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办理宅基地(农房)流转手续。 | ||||||||
审查意见: | ||||||||
附件16
永久放弃宅基地资格权协议
本人及家庭成员承诺自愿申请转让自有农村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放弃集体土地建房、安置小区(点)联建房、公寓房安置,并对本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诺不提供虚假资料证明。
若本人违反以上内容,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及家庭成员自负。
承诺人(所有家庭成员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17
农民建房批后监管台账
一、建房户信息
建房户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建房地址 | 批准建筑面积(平方米) | 建筑层数 | 建房许可证编号 | 联系电话 |
二、监管记录
巡查阶段 | 巡查日期 | 巡查情况描述 | 是否存在问题 | 问题详情 | 整改要求 | 整改期限 | 复查日期 | 复查情况 | 巡查人员签名 |
建筑放样 | |||||||||
基槽验线 | |||||||||
施工过程 | |||||||||
竣工验收 |
三、备注
备注 |
附件18:
松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联席会议议题表
议题名称 | ||
议题基本情况 | ||
前期协调情况 | ||
村集体经济组织 意见 | XX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 | (迁入村意见:) XX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签字盖章) |
乡镇(街道)分管 领导意见 | 签字: XXXX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班子审议意见 | 附班子会会议记录。 | |
乡镇(街道)意见 | 乡镇(街道)负责人: (盖章): XXXX年 月 日 |
抄送:县委办、县府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5年2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