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松政复〔2023〕105号
申请人:史某。
被申请人: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青云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贵,任局长。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请求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24日在拼多多平台某店铺支付17.99元购买网页宣传“安吉白茶”一份,于同年10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商家并无安吉白茶地理标志产品相关资质,不可在产品和网页宣传正宗安吉白茶地理标志产品,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等问题进行答复。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无法维权,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令及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依法核查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情况不符合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并已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2023年9月24日,申请人从网络平台向松阳县某茶叶店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网店购买了价格为18元的标题为“2023新茶正宗安吉原产白茶珍稀绿茶”的茶叶一份,实际支付17.99元,该网店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应商品。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茶叶存在商品标签标识不规范,宣传“特级”、宣传正宗安吉白茶,实际产品以次充好,商品包装有刺鼻气味且污渍较多等问题,并以上述理由以实名方式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
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收到该举报件后,于11月1日对松阳县某茶叶店进行核查。经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标签标注:“食用农产品;品名:白茶;配料:茶鲜叶;产地:浙江丽水;生产日期:2023年3月5日;储存方法:干燥、密封、冷藏;保质期:360天;经销商:松阳县某茶叶店;重量:125克;电话:XX”。现场检查未发现包装袋存在刺鼻气味、明显污渍等问题。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进货票据、生产商证照材料、出厂检验报告,包装袋进货票据、生产商证照信息、产品检测报告等材料。被举报人购进的该款产品系安吉某茶场生产,出厂检验报告显示该款产品的等级为特级。该产品已在标签明示其为食用农产品,标签内容包含了品名、含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藏方法、销售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另经查,涉案网页未发现标注“安吉白茶”字样。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11月1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2023年10月25日,我局收到你关于松阳县某茶叶店在拼多多平台销售茶叶的举报。经本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销售的茶叶是食用农产品,在其外包装上贴有食用农产品标签,标签内容包含了品名、含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藏方法、销售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另查明,当事人的销售的涉案茶叶是从安吉某茶厂购进,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材料、特级茶叶出厂检测报告、外包装袋生产商资质材料及外包装袋检测合格报告等进货台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如你对上述告知中有关本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且与自身合法权益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件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4日,申请人花费17.99元从松阳县某茶叶店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店铺购买了标题为“2023新茶正宗安吉原产白茶珍稀绿茶”一份,该网店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应商品。收到货后,申请人于同年10月25日以其购买的茶叶存在商品标签标识不规范,宣传“特级”、宣传正宗安吉白茶,实际产品以次充好,商品包装有刺鼻气味且污渍较多,无原料来源证明、无出厂合格证、无产品等级农残等检测报告等问题为由,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将松阳县某茶叶店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同日收到该举报件,于11月1日对松阳县某茶叶店进行核查。经现场核查发现,涉案茶叶系被举报人从安吉某茶场购进,安吉某茶场拥有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涉案茶叶标签标注了食用农产品、品名、配料、产地、生产日期、储存方法、保质期、销售商等信息;涉案茶叶出厂检验报告显示质量等级为特级;涉案茶叶包装袋检验报告显示所检项目合格,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未发现包装袋存在刺鼻气味、明显污渍等问题。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进货票据、生产商证照材料、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出厂检验报告,包装袋进货票据、生产商证照信息、产品检测报告等材料。被申请人于同年11月1日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申请人不服,遂至复议。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举报件及随附的产品图片、购物截图及举报件信封照片、现场笔录、对涉案产品现场检查的图片和线上核查截图、涉案产品及其包装袋购进记录、检测报告和生产商资质证明材料、松阳县某茶叶店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涉案举报处理信息页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1、涉案商品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2、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关于涉案商品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本案中,涉案茶叶系被举报人从安吉某茶场购进,属于经过初步加工,并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质和化学成分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以及《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之规定,属于食用农产品。涉案产品已在标签明示其为食用农产品,标签内容包含了农产品名称、产地、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其无需标注产品等级、产品标准、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符合《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事项后,于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未发现涉案茶叶存在商品标签标识不规范,包装袋存在异味、污渍较多等情况。被举报人提供了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和特级茶叶出厂检验报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故被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