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松政复〔2023〕92号
申请人:史某。
被申请人: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青云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贵,任局长。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请求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26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浙江某茶厂”支付16.99元购买“特级安吉白茶”一份,于同年9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产品网页宣传特级,实物无法达到“特级”质量标准,存在以次充好等问题进行答复,被申请人答复被举报人销售的绿茶是食用农产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产品网页宣传的特级安吉白茶是地理标志产品,不可以使用农产品标签,必须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无法维权,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令及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依法核查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不符合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并已按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2023年8月26日,申请人从网络平台向松阳县某茶叶店开设的网店“浙江某茶厂”购买了价格为28元的“安吉特产白茶新茶正宗珍稀雨前特级安吉白茶高山茶罐装高档礼盒装 半斤袋装”,实际支付16.99元,该网店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应商品。申请人认为其购买商品标签无等级、产品标准、食品生产许可证、厂址不详细,页面有宣传“特级”,收到实物未达到特级标准,存在以次充好,茶叶包装袋有刺激气味,产品无来源证明,并以上述理由以实名方式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
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日收到该举报件后,于10月9日对松阳县某茶叶店进行核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涉举报产品系安吉某茶场生产,该公司具有安吉白茶生产资质,出厂检验报告显示该款产品的等级为特级,该产品已在标签明示该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品名、含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藏方法、销售商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该款产品存在感官性状异常,未发现包装袋存在刺鼻气味,明显污渍等问题。当事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该产品的进货票据、生产商证照材料、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出厂检验报告,包装袋进货票据、生产商证照信息、产品检测报告等材料。
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9日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9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2023年9月20日,我局收到你关于松阳县某茶叶店在拼多多平台销售茶叶的举报。经本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销售的绿茶是食用农产品,在其外包装上贴有食用农产品标签,标签内容包含了品名、含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藏方法、销售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另查明,当事人的销售的涉案茶叶是从安吉某茶厂购进,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材料、特级茶叶出厂检测报告、外包装袋生产商资质材料及外包装袋检测合格报告等进货台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如你对上述告知中有关本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且与自身合法权益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件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我局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6日,申请人花费16.99元从网络平台向松阳县某茶叶店开设的网店“浙江某茶厂”购买了“安吉特产白茶新茶正宗珍稀雨前特级安吉白茶高山茶罐装高档礼盒装 半斤袋装”一份,该网店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应商品。收到货后,申请人于同年9月19日以其购买商品标签无等级、产品标准、食品生产许可证、厂址不详细,页面有宣传“特级”,收到实物未达到特级标准,存在以次充好,茶叶包装袋有刺激气味,产品无来源证明为由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19日收到该举报件,于10月9日对松阳县某茶叶店进行核查。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销售的涉举报产品系从安吉某茶场购进,该公司具有安吉白茶生产资质;涉案茶叶出厂检验报告显示质量等级为特级;涉案茶叶在标签标注该产品为食用农产品,同时标注了品名、含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藏方法、销售商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涉案茶叶包装袋的检验报告显示样品状态外观为正常,符合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标准要求;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销售的该款茶叶存在感官性状异常,未发现包装袋存在刺鼻气味,明显污渍等问题。被举报人提供了该产品的进货票据、生产商证照材料、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出厂检验报告,包装袋进货票据、生产商证照信息、产品检测报告等材料。被申请人于同年10月9日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申请人不服,遂至复议。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举报单及随附的截图、现场笔录、在线检查店铺信息和商品快照截图、涉案产品及其包装袋购进记录、检测报告及供货人证明材料、松阳县某茶叶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复印件、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涉案举报处理信息页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事项后,于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生产销售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涉案茶叶系被举报人从安吉某茶场购进,经过初步加工,并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质和化学成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属于食用农产品;安吉某茶场具有安吉白茶生产资质;涉案茶叶出厂检验报告显示质量等级为特级;涉案茶叶在标签标注了品名、含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藏方法、销售商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涉案茶叶包装袋的检验报告显示样品状态外观为正常,符合标准;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销售的该款茶叶存在感官性状异常,未发现包装袋存在刺鼻气味,明显污渍等问题。被申请人核查后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举报的情形,故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故被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