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一)松阳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公务用车严格按照中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在中央“六不得”、省“八不准”、市“十不准”范围内一律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二)按照“谁申请、谁把关,谁派车、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谁违章、谁处理”的原则,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专人负责,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对本委公务用车的日常使用管理。
(三)车辆管理坚持“公车公用,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原则。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委机关所有公务用车可相互调配使用。
二、保障范围
(一)执纪执法用车:执纪监督、问题线索处置、信访调查、配合上级调查、案件调查等。执纪执法用车原则上不得用于保障一般公务活动。
(二)应急用车。(1)重要公务接待(包括中央、省、市级以上领导及外县(市、区)组织的来松重要公务活动;参加外事活动;重大招商引资活动)。(2)重大集体公务活动(包括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活动;单位统一组织的全体或10人以上集体教育活动)。(3)抢险救灾、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等公务活动用车(包括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干部职工因伤、病等需要紧急送医院救治;因时间或公共效能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或县四套班子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
(三)机要用车。特殊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传送等公务活动用车。
(四)远程用车。车改单位工作人员在涉改区域以外、500公里以内的远程公务活动用车。
(五)调研用车。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四套班子领导调研等活动的公务用车。
(六)专项用车。驻外办事机构公务活动;重特大建设项目临时需要紧急到场处置;到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村或项目工地开展工作;符合上级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用车。
三、审批程序
符合派车条件的,由用车人提前1天填写《松阳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办公室申请调度。
四、其他规定
(一)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方便的原则上不再派车。
(二)申请派车应事先规划好路线,经批准后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改变公务出行路线或在外用车时间的,由用车人请示原批准领导同意后,通知派车联络员执行或重新提出派车申请。
(三)办公室派车联络员统一负责派车工作,应根据参加公务人数合理安排车辆,提倡公务用车核载运行、合乘出差。公务活动人数3人可安排1辆小车,4-6人安排商务车,10人以上安排中巴车。
(四)申请人用车结束后应及时向办公室派车联络员反馈用车结果、报告异常情况。办公室派车联络员发现违规用车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