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25-2155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信息公开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5-10-31 |
| 文号: | 松政办发〔2025〕2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25-0008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增量提质,推进全县服务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浙江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16号)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及产业导向,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批发业、零售业高质量发展
(一)鼓励批发业、零售业主体规范发展。对县内的所有批发业、零售业企业,新发展为“限上企业”的,在当年7月底、11月底前月度上限的分别给予20万、15万一次性奖励;对于年度上限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批发业主体当年销售额超2000万元的增量部分,再按照每1000万元奖励0.5万元。零售业主体当年销售额超500万元的增量部分,再按照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
(二)支持批发业主体提质增量。对于批发业主体,上一年度销售额在0.2亿元-2亿元(含)且当年度同比增长35%及以上的给予保底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同比增量部分再按照每1000万元奖励0.5万元;上一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5亿元(含)且当年度同比增长30%及以上的,基数部分按照销售额0.04%奖励,增量部分按照销售额0.06%奖励;上一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10亿元(含)且当年度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基数部分按照销售额0.06%奖励,增量部分按照销售额0.08%奖励;上一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40亿元(含)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基数部分按照销售额0.08%奖励,增量部分按照销售额0.1%奖励;上一年度销售额达到40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同比增长5%及以上的,基数部分按照销售额0.1%奖励,增量部分按照销售额0.12%奖励。同时,鼓励积极拓展零售业务,主体中的零售业务同比每增加50万元奖励2000元,单家主体奖励不超过2万元。
(三)支持零售业主体提质增量。
1.对于零售业主体,上一年度销售额在500万元-1500万元(含)且当年度同比增长30%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2万元;上一年度销售额在1500万元-2500万元(含)且当年度同比增长20%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4万元;上一年度销售额在2500万元-4000万元(含)且同比增长18%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5万元;上一年度销售额在4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同比增长15%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7万元;在此基础上,同比增量部分再按照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此外,对于当年月度发展为限上企业的零售业企业且年销售额达到4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年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次年起,年销售额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按其年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该奖励与规范发展和提质增量奖励不重复享受)。
2.推进连锁经营企业发展。零售业企业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分店(指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按规定数据纳入总部计算的,按照增设分店数量给予奖励。增设分店且单家店年销售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按5万元/家奖励,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住宿业、餐饮业高质量发展
(四)鼓励住宿业、餐饮业主体规范发展。对县内的所有住宿业、餐饮业企业,新发展为“限上企业”的,在当年7月底、11月底前月度上限的分别给予10万、8万一次性奖励;对于年度上限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当年营业额超200万元的增量部分再按照每50万元奖励1万元。
(五)支持住宿业、餐饮业主体提质增量。上一年度营业额在200万元-500万元(含)且当年度同比增长30%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2万元;上一年度营业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且当年度同比增长20%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3万元;上一年度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同比增长15%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同比增量部分再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其中餐饮业主体的增量部分每50万元奖励1万元,住宿业主体的增量部分每50万元奖励0.5万元。
三、支持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和非营利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六)鼓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非营利性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下同)发展。对县内所有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新发展为“规上企业”的,在当年2月底、5月底、8月底、11月底月度上规的分别给予25万、20万、15万元、12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上规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1-11月)的0.7%予以一次性奖励,次年起年增速在30%及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0.7%给予奖励(该奖励与第三条第(七)款不重复享受)。
(七)支持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非营利性服务业提质增量。年营业收入(1-11月,下同)在1000万元及以上,次年起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及以上且类增加值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给予保底奖3万元。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下,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及以上的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含),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的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含)、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企业,按照增量的1.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商贸服务业多元化发展
(八)鼓励商贸服务业开拓市场。商贸主体、行业协会参加政府、业务部门组织的农副产品推介、商品交易会、市场推广推介、餐饮展会、美食节和交流比赛等省内外活动,免展位费的按照2000元/场补助,需展位费的按照5000元/场补助,单家商贸主体、行业协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九)支持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争先创优。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商贸荣誉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比赛类荣誉划分获奖等次,对应第一等次奖励100%、第二等次奖励80%、第三等次奖励60%、优秀等次奖励40%)。
(十)鼓励开展促消费活动。对当年参加由政府、业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促消费活动,活动参与商家20家及以上,给予承办单位每场活动5万元的补助,每年对单个承办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十一)支持贸易样本单位发展。对贸易样本单位给予1.2万元一次性补助用于企业成本性支出(年中样本轮换单位按季度折算)。
五、支持服务业主体集聚发展
(十二)积极鼓励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单独设立法人单位,并进行统一收银且财务独立核算。市场经营主体除享受规范发展、提质增量奖励外,当年商品销售额(包含市场内纳入统一收银的账户)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针对专业市场、产业园区的管理经营主体以及行业协会有序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规范发展,月度发展为限上企业和年度发展为限上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奖励2万元、1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物流业主体专业化发展
(十三)鼓励物流业主体发展壮大。对获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主营道路货物运输且12月底前年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同时拥有货运车辆50辆及以上的道路货运法人企业,次年给予12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四)支持物流业主体提档升级。对新认定为国家2A、3A、4A和5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A级提档升级的,补差价奖;延续认定的,不再予以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同时拥有货运车辆50辆及以上的道路货运法人企业,实施主营业务收入增量奖励政策: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下同),且实现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8万元;同比增长40%及以上的,分别奖励4万元、8万元、10万元、12万元、16万元。
(十五)鼓励物流企业设备换新。对于优化调整车辆结构,向新能源、重型化、厢式化、甩挂运输方向发展。年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同时拥有货运车辆50辆及以上的道路货运法人企业,当年新购置重型载货营运货车费用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分别给予8万元、16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再按10%予以奖励,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推进重载自卸货车和半挂牵引车“油改电”,对购置4轴以上电动自卸货车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另给予实际购置费用3%的补助。
七、支持其他服务业主体高质量发展
(十六)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服务业。鼓励制造业企业拓宽产业链,对制造业企业中分离出单独核算的服务业业务主体在享受规范发展、提质增量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服务业企业奖励10万元,批发业企业奖励5万元,零售业企业奖励10万元。
(十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新成立的人力资源企业,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3%以内给予奖励,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
(十八)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对民办养老机构(老年公寓除外)收住本县户籍老年人,根据在院老人数、机构星级评定结果给予运营补助,运营补助标准为:五星级机构每人每月300元、四星级机构每人每月240元、三星级机构每人每月200元、二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60元、一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20元。公建民营机构参照星级评定结果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八、附则
本政策所涉及的具体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并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本政策自2025年12月30日起施行,《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松政办发〔2024〕24号)同时废止。2025年度奖励按本文件执行,本文件施行前,不符合本文件但符合原政策的,按原政策予以兑现。原政策未执行到期的按原政策执行。本文件出台后,本县之前出台的有关服务业奖励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