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名称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浙江泓泉不锈钢有限公司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染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二、基本案情 1.案件查处经过 2023年8月27日,执法人员王凯、上官一琥现场检查浙江泓泉不锈钢有限公司该公司时,该公司门口雨水排放口有酸液排出,并对周边农田造成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所排酸液及周边农田内的水进行采样。 2023年9月8日,松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水样监测报告(松环监(2023)水字第33号),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雨水排放口的pH值、总镍、总铬、氟化物浓度均超过GB13456-2012《钢铁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间接排放标准限制要求,雨水排放口下游、附近农田内水、农田内汇入灌溉渠水等三处水样的pH值、氟化物浓度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标准限值要求。该案中,浙江泓泉不锈钢有限公司被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作出处罚款31万的行政处罚。 2.赔偿处理情况 2024年3月25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浙江泓泉不锈钢有限公司经过磋商,双方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深圳市启宁建筑有限公司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1.9142万元(包括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28000元,GEP价值25712元,应急处置费用60430元,鉴定评估费用5000元)。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出具《民事裁定书》(2024浙 1124 民特 258号),对该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
一、案例名称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污染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二、基本案情 1.案件查处经过 2023年12月19日至12月20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苏亚平、谢安然现场检查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衢丽铁路二标段大荒田隧道施工现场时,发现该施工现场配套四级沉淀池内已堆满污泥,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外溢至山体水渠,后经山体水渠排放至溪流中。松阳县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现场对施工现场所排废水进行采样。 2023年12月23日,松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水样监测报告(松环监(2023)水字第42号),监测报告显示施工现场沉淀池排口、进口水质pH值、悬浮物浓度均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限值要求,下游河道水样的pH值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标准限值要求。该案中,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被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作出处罚款27万的行政处罚。 2.赔偿处理情况 2024年7月11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经过磋商,双方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8815元(包括鉴定评估费用5000元)。 |
一、案例名称 丽水市松阳县浙江泰鑫合成革有限公司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二、基本案情 1.案件查处经过 2024年5月24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泰鑫合成革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松阳县环境监测站委托浙江齐鑫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单位企业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根据5月27日浙江齐鑫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齐鑫第HC24050149号)显示,该单位企业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247mg/m³、338mg/m³,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赔偿处理情况 2024年8月9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与浙江泰鑫合成革有限公司经过磋商,双方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浙江泰鑫合成革有限公司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0581元(包括鉴定评估费用5000元,生态环境损害数额5581元)。 |
一、案例名称 丽水市松阳县浙江旭峰布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二、基本案情 1.案件查处经过 2024年5月24日,松阳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浙江旭峰布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松阳县环境监测站委托浙江齐鑫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企业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根据5月27日浙江齐鑫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齐鑫第HC24050148号)显示,该企业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为124mg/m³、224mg/m³,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赔偿处理情况 2024年8月9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与浙江旭峰布业有限公司经过磋商,双方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浙江旭峰布业有限公司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3748元(包括鉴定评估费用5000元,生态环境损害数额8748元)。 |
一、案例名称 浙江省丽水市纤溪新能源有限公司水土保持措施不足造成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二、基本案情 1.案件查处经过 丽水市纤溪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松阳县象溪镇东田源村于2023年9月6日开工实施的丽水市松阳县象溪镇85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2023年12月7日,松阳县水利局对其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发现,该项目施工扰动植被破坏后,地表裸露,且未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产生水土流失面积约48hm2,总水土流失量为248t,水土流失生态损害事实明确。 2.赔偿处理情况 2024年3月20日,松阳县水利局与丽水市纤溪新能源有限公司经过磋商,双方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丽水市纤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52240元(包括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对周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费用为32240元,评估费20000元)。 |
一、案例名称 丽水市松阳县浙江牛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二、基本案情 1.案件查处经过 2024年7月30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浙江牛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吹塑成型工序正在运行,但厂房二楼的吹塑成型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废气处理设施设备开关未开启,风机未运转,废气无组织排放。 2.赔偿处理情况 2024年10月14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与浙江牛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过磋商,双方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浙江牛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5681元(包括鉴定评估费用3000元,生态环境损害数额2681元)。 |
一、案例名称 丽水市松阳县浙江正能电力有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二、基本案情 1.案件查处经过 2024年7月30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正能电力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塑工序正在生产,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风机未运转,废气无组织排放。 2.赔偿处理情况 2024年10月14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与浙江正能电力有限公司经过磋商,双方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浙江正能电力有限公司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5413元(包括鉴定评估费用3000元,生态环境损害数额241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