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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土地权力人:
因城镇规划调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无偿收回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和松阳县古市医院等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情况:
序号 | 土地使用权人名称 |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发证时间 | 证书编号 | 土地坐落 | 权属性质 | 使用权类型 | 原宗地面积(平方米) | 收回面积(平方米) |
1 |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 松阳县粮食局古市粮管所 | 厂房仓库 | 1994/6/10 | 松国有(94)字第008049号 | 古市镇樟塔头5号 | 国有 | 划拨 | 541.80 | 541.80 |
2 | 松阳县古市医院 | 古市医院 | 住宅营业 | 1996/8/30 | 松国有(96)字第008999号 | 古市镇樟塔头4号 | 国有 | 划拨 | 2627.00 | 2627.00 |
3 | 松阳县古市医院 | 古市医院 | 住宅营业 | 1994/6/10 | 松国有(94)字第008104号 | 古市镇樟塔头4号 | 国有 | 划拨 | 1300.60 | 1051.85 |
四至范围详见土地使用证界址确认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8月29日(30天)。
上述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原用地单位应及时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