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412_6/2024-24061 | 主题分类: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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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4 |
文号: | 松财〔2024〕12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SD12-2024-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松阳县财政局关于修改《松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县内各银行 :
为规范我县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松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松财预执〔2024〕13号)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第(二十一)条原来的内容作为第一款,后面增加一款:“若期限内有新增大额资金需要招标存放的,公款存放单位将存放额度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按当期招标结果进行额度分配,将分配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指定网站上公告。公款存放单位按分配结果存入中标银行。”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附件:松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松阳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松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
存放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丽水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丽财预执〔2021〕135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资金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县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二)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县级预算单位用于存放公款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适用于财政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等财政专户资金;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
(三)县级预算单位、财政专户资金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四)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应缴财政款转为定期存款;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粮食风险金等专户资金不实行竞争性存放。
(五)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
1、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万元的;
2、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3、开立、变更工会账户、食堂账户;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5、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银行的账户,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
二、竞争性存放
(六)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2、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由县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公款存放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参与实施。
1、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现金流量预测机制,结合本单位现金收支特点,滚动测算未来一定期间的现金流量,并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报送县财政局。
2、有特殊规定或者不适宜由财政部门统一招标的银行账户,经县财政局同意后,单位可自行组织实施。单位自行组织的账户招标时,不得和中标银行签订保底资金等涉及存款资金的条款。
(八)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可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招标。
1、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招标前,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内容、代理权限和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委托代理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2、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
(九)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应统一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
(十)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松阳)”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及金额、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相关利率及计结息要求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招标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1),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十一)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十二) 参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松阳县域内设有分支机构;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报经县政府同意;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三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4、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公款存放、账户开设的规定。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报名参加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开展资格审核,并确定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
(十三)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县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工作人员由招标单位及中介机构派员组成,招标单位应派人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十四)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人民银行综合评价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应能反映银行对经济发展、重点事业、乡村振兴等的支持贡献情况。招标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济发展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
县财政局统一组织开展的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分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特点制定。经营状况指标及经济发展贡献度指标数据由县财政局向相关部门获取后统一提供。
(十五)公款竞争性存放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排名,按银行排名顺序依次分配中标存款额度和银行账户,并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项,禁止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
(十六)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详见附件2),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县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十七)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应确保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更正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3),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十八)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确认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指定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存款期限、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情况、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中标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4),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十九)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县财政局统一组织招标的,应当及时将具体中标结果书面通知各公款存放单位。公款存放单位应按中标结果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二十)公款存放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公款存放单位提供定期存单。公款存放单位通过竞争性存放方式招标银行账户的,按中标结果和银行账户审批制度办理账户开立变更。
(二十一)县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为1年。在期限内,公款存放单位根据资金情况,按中标银行排名次序及中标通知书的约定存入定期存款。若期限到期后,实际可存额度小于中标额度,则中标银行未存够的中标额度作废。
若期限内有新增大额资金需要招标存放的,公款存放单位将存放额度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按当期招标结果进行额度分配,将分配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指定网站上公告。公款存放单位按分配结果存入中标银行。
(二十二)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统筹规划,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
(二十三)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下年度参与本县公款竞争性存放: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2、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3、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4、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5、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6、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三、管理监督
(二十四)县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对下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对下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五)存款银行应加强对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的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二十六)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金融管理部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应按本办法制定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指引文件,按时组织开展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业务;加强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各类审计和专项检查,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检查。县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对资金存放银行运营风险的监管,并协助提供公款竞争性存放涉及的指标口径、内容和数据等。
(二十七)各监管部门在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下,有关银行应配合提供受检查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二十八)各监管部门在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对应追究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和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县级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
2、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3、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二十九)各县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统计分析机制,并按季向县财政局报送本部门季度公款存放管理情况。
四、其他事项
(三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管理参照县属国资监管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一)本办法自2024年2月22日起施行,我县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
招标公告
2.廉政承诺书
3.(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更正公告
4.(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中标公告
附件1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
招标公告
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松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XXX〔2024〕XX号)规定,决定开展公款存放招标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参加投标。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招标项目内容
1、定期存款
标位号 标位名称 标位额度 存款期限 特别约定
.....
2、银行账户
序号 账户名称 特别约定
.....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符合《松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在松阳县域内设有分支机构,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报经县政府同意;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三年内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四)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公款存放、账户开设的规定。
……
五、投标报名
(一)报名时间:(注明起止时间)
(二)报名地点:
(三)报名方式:
六、联系方式
(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地址等信息)
附件2
廉政承诺书
部门(单位):
根据《松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管理办法(XXX〔2024〕XX 号)第十九规定,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 年第 期公款竞争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诺:
1.不向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2.不将公款存放与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等利益挂钩;
3.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4.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财政部门通报和处理,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更正公告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原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四、更正理由
五、更正事项
六、联系方式
附件4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中标公告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四、定标日期
五、中标结果
1、综合得分排名情况
2、定期存款
(包括公款存放期限、中标银行、中标利率、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信息)
3、银行账户
(包括账户名称、中标银行等信息)
六、联系方式
七、其他事项
松阳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