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工作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论述精神,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在党内监督主导下,推动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切实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浙人大常办〔2023〕6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促进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推动松阳县“二次创业”行稳致远、进而有为提供坚强保障。 一、信息互通机制 1.县人大常委会、县纪委县监委每年年初互通年度有关重点监督工作安排。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时,事先可征求县纪委县监委的意见建议。县纪委县监委对涉及县人大常委会法定监督职责、认为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可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开展相关监督的建议。 2.县人大常委会、县纪委县监委加强日常工作的交流对接,可通过互相邀请对方参加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互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问题,听取意见。 3.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代表工委负责对收到的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行线索梳理,涉及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意见建议,及时通报或转送县纪委县监委。 二、措施配合机制 4.县人大常委会、县纪委县监委聚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县委决策部署,聚焦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结合双方年度监督工作安排,协商确定可以协同监督的重点领域和具体项目,强化工作配合。 5.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询问和质询、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罢免案和撤职案等工作中,加强与县纪委县监委协同配合,预防和惩治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6.县纪委县监委依纪依法对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进行审查调查、作出相关处置的,需要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撤职、责令辞职或者接受辞职的,双方及时沟通对接,加强工作衔接。 三、问题移送机制 7.县人大常委会在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及履行法定职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县纪委县监委。 8.县人大常委会在选举任免、代表工作、信访工作等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县纪委县监委。 9.县纪委县监委在查办案件中,涉及对县人大代表采取留置措施的,按规定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 四、成果共享机制 10.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计划执行和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审查规范性文件、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工作,形成的相关审议意见、审查结果报告、评议意见、测评结果、决议决定等,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转送县纪委县监委。 11.县纪委县监委在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中,发现有关问题需要县人大依法开展监督的,及时通报县人大常委会。 12.县纪委县监委对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涉及纪检监察监督事项,及时反馈工作进展;对县人大常委会移送的问题线索,视情反馈处置结果。 五、沟通联络机制 13.县人大常委会、县纪委县监委要加强对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总体统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14.县人大常委会法制(监察和司法)工委和县纪委县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并明确1名具体联系人员。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工作、破解难题,切实保障推进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5.县人大常委会、县纪委县监委在信息互通、线索移送等过程中,要遵守保密纪律、落实相关程序,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失密、泄密等问题,引发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纪委县监委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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