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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村(社)法律顾问典型案例:不当得利起纠纷 法律顾问来帮忙

时间:2024-11-11 14:27:52 来源:松阳县司法局 作者:林慧英 毛建 点击数:

一、案情简要

根据松阳县多元固废低碳循环中心项目建设需要,望松街道某村部分土地被征收,涉及纪某在内8户农户。后因工作失误,某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后向纪某等8农户重复支付了补偿款。而后,经工作人员同农户解释及协商,其他农户足额返还了多支付的补偿款,纪某只返还了7千余元,剩余7万6千余元未予返还。

二、服务过程

村里向纪某追讨无果后,只能向村(社)法律顾问阙律师寻求帮助,希望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阙律师得知情况后,立即前往该村,了解纠纷始末。阙律师了解到,纪某不愿返还剩余款项的理由是因本次项目建设征收了他位于“大木山后”的山垄田,按照征收面积计算征收款项是7万6千余元,所以他返还了多余的7千余元,剩余7万6千余元刚好是他的补偿款,不需要返还。而实际上纪某所在的生产队对“大木山后”的山垄田的补偿款归属问题仍存在争议,该款项至今未发放。由此,该地块补偿款的归属问题成为了根本性的争议焦点。

之后阙律师查阅相关资料、走访农户,进一步查明情况:一是纪某所在的生产队曾制定《分田决议草案》,约定以本队实际正式人口进行分配,出生、结婚补,死亡出嫁抽为原则,每人平均分配耕地,并对队内土地分配做了具体规定;二是纪某户内人口增加以来,该生产队未调整土地。“大木山后”的山垄田承包期满后,纪某便以此作为其户内新增的人口田开发、占有、使用。查清情况后阙律师固定了上述事实的依据,作为村委会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三、服务结果

经过一审三次开庭审理,松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采纳了村(社)法律顾问阙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纪某返还补偿款7万6千余元。

四、普法时刻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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