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合同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村级合同是指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为一方主体的涉及村集体经济事项的合同,包括土地承包、山林承包、鱼塘承包、房屋租赁及各类工程相关合同、买卖合同等。
(二)规范要求。村级合同均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及时录入浙农经管系统。原则上10万元以上的合同均需由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三)职责确定。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第一责任人,各村应指定专人(一般为报账员、文书)负责本村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录入平台、变更、解除、公示、租金收缴、档案管理等;村法律顾问负责合同审查工作。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起草。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或规定的其他程序对合同涉及事项统一思想后,指定专人起草合同的主要条款,形成合同初稿,有合同范本应当参照范本起草。
(二)合法性审查。村法律顾问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合同初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同根据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照规定提交相应村级会议研究决定。
标的额超过50万元及其他疑难复杂村级合同可以直接提请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中心审查,合法性审查中心可协调司法所、自然资源规划所、执法中队等基层站所开展审查。
(三)合同签订。涉及经济事项的村级合同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人签订、加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印章。
三、合同的备案
(一)合同备案。村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通过浙农经管系统合同管理模块进行备案,30日内将纸质合同文本正本;涉地合同四至图;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村务联席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就该经济事项进行表决的会议记录及表决结果;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书等材料各一份报送至乡镇(街道)农经相关科室备案。
(二)合同编号。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实行统一编号。编号由浙农经管系统生成。合同顺序号一般按自然数排序,不得跳号、重号。
(三)备案合同存档。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村级合同专管员,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对备案合同按村分类实行专柜存档,即时存放,合同档案应按规定时限保存,最低不得少于30年。
四、村级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一)专人专管。各村设置合同专管员职务,专人统一管理各类合同。合同专管员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执行、跟进合同履行情况、合同资料归档管理等工作。严格监督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时处理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
(二)合同收益管理。各村应建立合同台账,定期核实,合同收益应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入账。合同收益非一次性收入的应当设置递增收益,至少每五年增加收入。对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各村应及时与相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通过仲裁、诉讼等手段维护村集体经济权益。
(三)合同档案交接。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做好合同档案的交接工作,档案交接时必须做好档案核查工作,签订档案交接单,避免造成合同档案丢失或损毁。
五、工作要求
(一)强村公司合同审查、管理参照执行。
(二)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XX村合同档案交接单
2.部分合同模板
附件1
XX村合同档案交接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及政策的规定,为加强村级合同管理,保障合同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延续性,合同档案移交人应与接收人签订此交接单。
序号 | 合同类别 | 合同编号 | 份数 | 备注 |
1 | 例如:确权合同 | |||
2 | ...... |
备注:交接档案应包括履行中的合同及保管期内已终止的合同。本交接单一式三份,档案移交人、接收人和镇农经站各执一份。
档案移交人: 档案接收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会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