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00266449_2/2024-22478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01 1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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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4/11/1/art_1229567257_2534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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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加快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是进一步发挥民政部门职能作用,做好全国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健全适度普惠型残疾人福利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摸排服务对象

1.明确服务对象。精康服务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本县户籍,年龄在18周岁—60周岁之间,生活自理且有疾病诊断书或残疾证类型为精神残疾的精神障碍患者;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镇乡(街道)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病情随访,近6个月危险等级评估为0-2级;精神残疾对象残疾等级在4-3级;门诊及出院的其他精神障碍患者,经医生评定后精神症状基本缓解;不伴有其他重大躯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及传染性疾病(活动期肝炎、结核等);有家庭监护人,患者及监护人均有社区康复服务意愿。

2.摸清底数,建立台账。一是摸清康复资源底数,县民政局联合县卫生健康局、残联等相关部门指导镇乡(街道)、基层卫生部门对现有工作情况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资源进行深入摸底,建立工作台账;二是摸清适宜精康服务对象底数,通过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等相关部门,对全县服务对象开展摸底排查,根据对象病情、危险性等级、残疾等级、历史肇事肇祸行为、近期应激事件、服药依从性等确定适宜精康服务对象底数名单。三是由精康服务机构负责,根据前阶段摸底的底数名单,在镇乡(街道)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村(社)关爱帮扶小组等工作机制及工作人员协助下,根据前阶段摸底的底数名单,对其家庭进行入户走访,了解患者的病情、家庭情况、救治救助等信息,开展精康服务介绍,对病情稳定且愿意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患者依托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建立康复服务对象信息档案。

(二)明确场所功能。精康服务场所是一个介于医疗机构与家庭之间的平台,是指能够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康复服务的机构和场所。按照“中心+站点”的布局构架,设置1个具备服务机构、培训督导、服务示范等综合功能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发挥辐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建设N个“精神障碍康复服务站(点)”形成优势互补、高效高质的社区康复服务体系。

(三)开展服务项目。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引进专业康复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组成康复服务队伍开展康复活动。服务内容主要包括:(1)规范康复服务:按民政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提供签约建档、基线/过程评估、康复计划制定/调整、康复训练(服药训练、预防复发训练、躯体管理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能力训练、职业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同伴支持、家庭支持等)、医疗/就业转介等在内的规范化服务。(2)非规范康复服务:根据服务对象及家庭需求提供专家讲座、社区融合、家庭支援、同伴支持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四)规范服务流程。一是推进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各镇乡(街道)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及康复对象需求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为康复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转介服务。二是建立科学的转介机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各镇乡(街道)医疗卫生机构、各镇乡(街道)残联工作人员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神残疾对象、门诊及出院精神障碍患者中适宜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患者及其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积极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并签署《精康服务转介单》并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精康服务国家转介信息平台,有效对接精康服务信息登记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共享。三是在民政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象信息档案管理、知情同意、服务协议、基线/过程评估、康复训练等标准。四是建立转诊治疗绿色通道,康复对象在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及时督促并协助其监护人送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五)培育多元市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精康服务机构的运营和服务供给。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服务购买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承接运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设施。鼓励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规模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

三、文件依据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浙民残〔2023〕126号)《关于做好“精康融合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民残〔2023〕127号)等文件。

四、适用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注意事项

精康服务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本县户籍,年龄在18周岁—60周岁之间,生活自理且有疾病诊断书或残疾证类型为精神残疾的精神障碍患者;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镇乡(街道)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病情随访,近6个月危险等级评估为0-2级;精神残疾对象残疾等级在4-3级;门诊及出院的其他精神障碍患者,经医生评定后精神症状基本缓解;不伴有其他重大躯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及传染性疾病(活动期肝炎、结核等);有家庭监护人,患者及监护人均有社区康复服务意愿

六、解读机关

松阳县民政局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20241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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