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浙土字(331124)A[2023]-001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松阳县2023年计划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松阳县中医医院迁建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四至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浙西南公铁物流中心(一期)区块一项目,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四至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松阳县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至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水南街道寺岭下村集体土地面积为3.2025公顷,其中耕地1.5912公顷,园地1.230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42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389公顷。
斋坛乡庐东村集体土地面积为0.8389公顷,其中耕地0.1284公顷,园地0.5776公顷,林地0.089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327公顷,其他土地0.0105公顷。
古市镇十五里村集体土地面积为0.7482公顷,其中耕地0.1638公顷,园地0.5774公顷,其他土地0.0070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松阳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松政办发〔2020〕3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公布松阳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及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松征收指导中心〔2023〕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各类房屋的补偿价格。住宅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参照松征收指导中心〔202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发。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土字(331124)A[2023]-001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由松阳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8-8078803 监督电话:0578-8060482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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