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松政复〔2022〕46号
申请人:史某妹,女,1986年5月11日出生。
被申请人: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青云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贵,任局长。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全国12315平台答复(编号:133112400202209133895XXXX)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本机关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在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平台店铺“某茶叶官方旗舰店”花费33元购买“特级龙井”一份。申请人收到商品后,认为商家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情形,于2022年9月13日以上述理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答复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申请人的身份信息;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消费者投诉举报书;网购详情页面截图;被举报人工商登记信息截图;邮寄情况照片;涉案商品照片。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称:被申请人依法核查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不符合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并已按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2022年9月7日,申请人从网络平台向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某茶叶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价格为33元的“2022新茶上市龙井茶 明前头采嫩芽浙江龙井茶叶高山绿茶春茶散装 200克罐装(一罐100克)”,实际支付33元,该网店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应商品。申请人认为其购买商品以次充好、香气平淡、包装有异味、无检测报告等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遂于2022年9月13日,以上述理由以实名方式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编号133112400202209133895XXXX)。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收到该举报件后,于当月23日对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被举报的拼多多店铺“某茶叶官方旗舰店”系由该公司开设,现场检查未发现茶叶包装袋有污渍或异味。其于2022年9月7日卖给申请人的茶叶是该公司从新昌县某茶厂购进的。该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该批次茶叶的购进票据、出厂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和包装袋检测报告等内容。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收到你关于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茶叶的相关举报。根据举报线索,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对松阳某茶叶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举报涉及的该款茶叶待售,该款茶叶是当事人从新昌某茶厂购进,该公司具备龙井茶的生产资质,当事人能提供索证索票、产品的特级质量等级检测报告、外包装检测合格报告及外包装生产商资质材料。其产品标签上标注了产品名称、执行标准、产品等级、生产商、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销售商等相关信息。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查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件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在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平台店铺“某茶叶官方旗舰店”花费33元购买“特级龙井”一份。申请人收到商品后,认为商家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情形,于2022年9月13日以上述理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收到该举报件后,于当月23日对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被举报的拼多多店铺“某茶叶官方旗舰店”系由该公司开设,现场检查未发现茶叶包装袋有污渍或异味。其于2022年9月7日卖给申请人的茶叶是该公司从新昌县某茶厂购进的。该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该批次茶叶的购进票据、出厂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和包装袋检测报告等内容。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收到你关于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茶叶的相关举报。根据举报线索,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对松阳某茶叶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举报涉及的该款茶叶待售,该款茶叶是当事人从新昌某茶厂购进,该公司具备龙井茶的生产资质,当事人能提供索证索票、产品的特级质量等级检测报告、外包装检测合格报告及外包装生产商资质材料。其产品标签上标注了产品名称、执行标准、产品等级、生产商、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销售商等相关信息。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查处。”
另查明,经12315平台系统查询,自系统开通以来,申请人共投诉2次,举报1589次;2022年9月7日,申请人在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等4家松阳县境内茶叶销售商处购买茶叶5次,于同年9月11日至9月15日期间,以相同理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5次,并于同年10月9日至10月15日期间,就其中4个答复提起行政复议;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管理平台,自2022年3月1日至10月15日,申请人以购买的商品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等为由向义乌市、乐清市、苍南县等浙江省内多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后,再以不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答复为由向当地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达67次。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举报件及随附的产品图片、购物截图及举报件信封照片、现场笔录、拼多多店铺“某茶叶官方旗舰店”销售涉案茶叶的网页截图、涉案产品图片、涉案产品的原材料的进厂查验、验收记录,检测报告,生产流程和销售记录等证明材料、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涉案举报处理信息页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网络途径在被举报人处购买商品,认为商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于2022年9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收到举报,于同年9月23日对被举报人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被举报的拼多多店铺“某茶叶官方旗舰店”系由该公司开设,现场检查未发现茶叶包装袋有污渍或异味。其于2022年9月7日卖给申请人的茶叶是该公司从新昌县某茶厂购进的。该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该批次茶叶的购进票据、出厂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和包装袋检测报告等内容。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另,申请人在同一天多次购买松阳县境内不同商家的同一种类商品,在收货后即以相同理由将上述商家均举报至被申请人处,并在短期内就被申请人的答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结合申请人之前在浙江省内多地多次购买商品后以相同或类似理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举报后,多次就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复向当地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认定申请人的购买目的并非是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申请人不属于普通消费者,其提起行政复议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利益。本案中,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及产品核查后不予立案,并未对申请人举报主张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其与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可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