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 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松阳县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强化数字赋能县域发展,切实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撬动生态产品价值高效转换,积极探索实践电商兴农·争当共同富裕模范生的新路径,努力成为全省展示山区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实践的“重要窗口”,进一步优化县域电商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电商经济规模化发展
(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做大做强。对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 2000 万元(含)、5000 万元(含)、10000 万元(含)[农副产品类 400 万元(含)、600 万元(含)、1000 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农副产品类分别奖励 3 万元、6 万元、10 万元)。
(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网店)提质增效。对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农副产品类达到 300 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以一年度网络零售额为基数,年度网络零售额 5000 万元(含)以下的,每新增 500 万元奖励1 万元;年度网络零售额 5000 万元(含)以上的,每新增 1000万元奖励 2万元;农副产品类每增加 200 万元奖励 2 万元。单个企业(网店)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三)鼓励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注册用户 50 家以上且平台年度成交额 2000 万元(含)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按软硬件审定投资额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年度成交额 2000 万元(含)的基础上,以上一年度成交额为基数,同比增长 10%、20%、30%以上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
二、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化发展
(四)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对新建电子商务集聚区的装修费用,按审定投资额的 30%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补助,其中:建筑面积达到 5000 ㎡(含)以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12000 万元(含)以上、入驻企业(网店)25 家(含)以上、规模型网店(500 万元以上)13 家(含)以上的最高不超过 20万元;10000 ㎡(含)以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 25000 万元(含)以上、入驻企业(网店)50 家(含)以上、规模型网店(500 万元以上)25 家(含)以上的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20000㎡(含)以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 50000 万元(含)以上、入驻企业(网店)100 家(含)以上、规模型网店(500 万元以上)50 家(含)以上的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
(五)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区高质量发展。对电子商务集聚区,建筑面积达到 5000 ㎡(含)以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较上年度同比增长 30%、50%、70%以上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40 万元;10000 ㎡(含)以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较上年度同比增长 20%、40%、60%以上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40 万元、80万元;20000 ㎡(含)以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较上年度同比增长 10%、30%、50%以上的,分别奖励 40 万元、80 万元、160 万元。
三、支持电子商务国际化发展
(六)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贸易活动,全年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农副产品类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按实际支付的平台服务费(凭合法有效凭证)给予 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零售业务。对全年网络零售额(按人民币计算)首次达到 1000 万元(含)、3000 万元(含)、5000 万元(含)以上[农副产品类 100 万元(含)、400万元(含)、800 万元(含)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次年网络零售额增幅达到 20%以上的给予 5 万元奖励。
(八)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批发业务。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批发业务模式创新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四、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化发展
(九)支持引进优质 MCN 机构。对 MCN 机构每独家签约一名主播服务于我县企业,主播年直播带货网络零售额 3000 万元(含)、5000 万元(含)、10000 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每家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十)支持直播基地建设。对经确定的,实际使用建筑面积 1000 ㎡以上,入驻直播企业(网店)5 家以上,签约品牌数量 5 个以上,年度直播带货网络零售额 3000 万元(含)以上的直播基地,按场地装修、设备采购的审定投资额(扣除财政已补助金额)的 50%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
(十一)支持直播基地提质增效。直播基地年度网络零售额 3000 万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同比增长 20%、40%、60%以上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
五、支持电子商务优质化发展
(十二)支持电子商务创先争优。对经商务部门组织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电子商务领域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十三)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网店)招引。对依法按期自行申报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给予一定奖励。
(十四)支持电子商务人才体系建设 。对由商务部门组织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按初级、中级、高级技能培训层次,分别给予承接培训业务的机构 500 元/人、800 元/人、1000 元/人的补助。对在松阳县缴纳社会保险满 6 个月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当年度获得助理电子商务师(初级互联网营销师)、电子商务师(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中级互联网营销师)、高级电子商务师(高级互联网营销师)等资格证书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0.2 万元、0.4 万元、0.6 万元。
六、支持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建设
(十五)支持城乡电商服务站建设。对开展提升改造,且由经济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评估通过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对其运营企业按每个站点 0.3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向社会免费开放,且由经济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评估通过的社区智能投递终端,按年度给予每个终端运维费用补助0.5万元/年。
(十六)支持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每年安排 100万元,向具有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机构购买电商服务(包括跨境电商、直播电商)、电商培训、技术指导、资源对接、企业(网店)孵化、活动赛事、行业组织发展等公共服务。具体金额按第三方审计评估机构对其与县经济商务局签订的年度工作任务书完成情况所核定的百分比进行计算。
七、附则
(十七)本意见中的扶持对象是指:在我县境内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积极参与、配合、支持政府部门相关工作,并主动纳入浙江省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系统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电子商务集聚区、直播基地、电子商务服务商,乡镇(街道)、行政村、电子商务从业人员。
(十八)本政策第(一)、(二)、(三)、(七)、(八)、(九)、(十三)条,上述 7 条所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申报企业或个人同事项同时符合县级其他奖励补助政策的,除有特别规定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意见中以上年度为基数进行同比增幅奖励的,高一等次奖励后,降级的不再奖励。
(十九)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励补助资格:一是有侵权、欺诈、商业贿赂行为的;二是发生重大偷漏税行为、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三是不主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工作的;四是其他违法行为。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十)本意见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2022 年度奖补政策兑现按本意见执行。原《松阳县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二十条意见(试行)》(松政办发〔2021〕6 号)同时废止。本意见出台后,本县之前出台的有关电子商务奖励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