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简介
索引号: 00266426_5/2023-14161     发布机构: 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 2023-02-22 15:14:15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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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县政府确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工作。负责全县存量房交易监管、商品房经纪、房屋面积等职责。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全县重大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林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战略和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利用政策,拟订林草产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帮扶、兴林富民相关工作。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耕地垦造(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等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 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地质专业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成果工作、地图工作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 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草原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六)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国土绿化工作,指 导森林资源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森林、湿地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木本中药材生产,加强对珍贵稀有药材的保护。负责食用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森林、湿地和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 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湿地和草原保护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和草原的开发利用。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

(十八)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陆生 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保护和恢复、疫源疫病监测,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 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调整、规划、建设相关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的管理,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二十)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林区、林场 各类自然保护地、休闲观光林业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种苗监督管理,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 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十二)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 监督、协调、指导全县林业重特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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