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峰:
公民身份号码330122********0016,地址浙江田地缘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车间。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1年9月1日开始对你租赁在浙江田地缘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建设的白油加工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1年9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浙江田地缘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现你租赁了该公司一个车间建设白油加工点,加工点内有搅拌罐3个、储油罐5个、压滤机1台,车间空地上堆放有103桶黑色粘稠状、pH值呈强酸性的渣油。经进一步调查,从2021年4月开始,你分3次从绍兴亿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购买了88吨原料油,并将原料油加工成白油出售。我局委托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对储罐内剩余原料油及渣油进行固废属性鉴定,根据该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所示,你加工点桶装渣油和储罐内原料油属于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明该案件被调查人员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白油加工点的相关设备及储存有103桶渣油情况;
3. 现场照片证据14张,证明你白油加工点、东阳市易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亿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6份,证明你分3次从绍兴亿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购买了88吨原料油,并将原料油加工成白油出售的情况;
5.《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你限期清理加工原料油产生的渣油和压滤污泥等危险废物。
6.《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你为受送达人。
7.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你白油加工点桶装渣油和储罐内原料油属于危险废物。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1日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松)罚告〔2022〕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表13的相关规定,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松阳县支行 户名:松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账号:36626289302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松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