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松政复〔2022〕1号
申请人:钟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青云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贵,任局长。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全国12315平台答复(编号:1331124002021111122215774,被投诉人某茶叶有限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要求将被申请人的执法证明、执法证据和权威的各项证明限期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本机关于2022年2月7 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以全国12315平台举报的方式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实名举报,申诉举报某平台“某茶叶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某茶叶旗舰店”销售的龙井茶属于三无产品并提供了所有证据。而被申诉人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回复“上述产品为食用农产品,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了产品名称、产地、配料、净含量、生产日期、储藏方式、销售方式等内容,符合《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被申请人以上答复,申请人存在以下异议:1、此商品标签标示和图案标示可以明确看出此商品是龙井茶。2、被申诉人认为此商品属于食品农产品申请人并不认可,国家对龙井茶有明确的执行标准,执行标准为GB/T 18650-2008,执行标准第9.2项也有明确说明,售卖此商品要遵从GB7718预包装标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的原则,变更被申请人关于该案件已做出回复却无明确处理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重新调查取证处理。且被申请人的执法证明、执法证据和权威的各项证明限期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食品投诉举报书、全国12315平台投诉截图、被投诉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截图、网购订单详情截图、涉案商品照片。
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称:
一、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的是投诉,而不是其在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的“举报”。
经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查找复核,申请人钟浩在其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的“举报编号:1331124002021111122215774”不存在,但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渠道端查找到了编号为1331124002021111122215774的投诉信息。该投诉系申请人钟浩因网购某茶叶有限公司所售龙井茶发生争议,而于2021年11月11日23:15:38登记的消费投诉,投诉的消费金额为23元,其诉求为“退货,退赔费用,赔偿损失”。该投诉所指向的被投诉人和商品交易信息,与申请人钟浩复议申请书所述相一致。
全国12315平台首页设有投诉和举报两个独立的渠道入口。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渠道入口进行投诉的投诉人,投诉时首先须阅读并同意“投诉须知”。“投诉须知”中明确,“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故,申请人对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的意义、投诉与举报的处理程序和结果不同是清楚明了的。
二、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的调处职责,并按规定向其反馈了处理结果。
经查实,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从某茶叶有限公司开设的某店铺“某茶叶旗舰店”网购了标价为29元的“龙井茶今年雨明前大佛龙井茶高山茶浓香耐泡型灌装批发价 雨前(龙井二袋装半斤251)”1件,实际支付23元。该网店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应商品。该茶叶的标签标明了“食用农产品品名龙井茶(绿茶)”,及其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和销售商名称等信息。2021年11月11日,申请人以其购买商品外包装标注内容不符合要求而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同日受理后开展调解工作。被投诉人某茶叶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证明,其卖给投诉人的茶叶系采购自新昌县双彩乡某茶厂的食用农产品。后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终止调解,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投诉人钟浩反馈了调处结果:“经与商家沟通,商家表示只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其他赔偿要求,现商家已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投诉人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等其他途径维权。另:经核查,上述产品为食用农产品,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了产品名称、产地、配料、净含量、生产日期、储藏方式、销售方等内容,符合《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件的处理,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对其消费投诉的处理,故意以不服“举报”处理为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在某茶叶有限公司开设的某平台店铺“某茶叶旗舰店”花费23元购买“龙井茶今年雨明前大佛龙井茶高山茶浓香耐泡型灌装批发价”一份,于同年11月10日签收。申请人收货后,认为商品存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情形,于2021年11月11日将该商家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受理该投诉,并于同年11月22日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后开展调解,后因被投诉人于2021年12月10日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遂于同年12月13日终止调解,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调处结果。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渠道入口进行投诉的投诉人,投诉时首先须阅读并同意“投诉须知”。“投诉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8条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 投诉人需在“投诉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投诉窗口,进行投诉对象、投诉人信息、业务信息等内容的填写。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诉件及随附的产品图片、交易截图、某店铺“某茶叶旗舰店”销售涉案茶叶的网页截图、被投诉人采购涉案茶叶购销合同、订购单、相关产品检验收报告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某茶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投诉人出具的拒绝调解声明、全国12315平台涉案投诉处理信息页面截图、投诉、受理及终止受理的页面截图、全国12315平台登入页面截图、全国12315平台投诉须知、举报须知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上述规章的规定明确了投诉与举报的定义范围。在执法实践中,投诉与举报的处理程序、承办部门亦有不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提高执法效率,便利群众而主办的全国12315平台具有合理性。同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依据上述规章规定,相对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本案中,在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投诉,并已阅读“投诉须知”的前提下,其应当遵守平台接收投诉举报的规则,即应当按照须知指引在不同的入口项下填写不同的内容。申请人仅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而非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调解是在被申请人的主持下,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调解的结果不由被申请人的意志决定,而在无法成功调解时,投诉人仍可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因此无论调解成功与否,被申请人作出何行政行为,均不会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本案中,被申请人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在被投诉人明确表明拒绝调解后,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申请人不具备对被申请人的终止调解答复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