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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
(发布日期:2022-06-02 15:31:59  作者:  责任编辑:松阳人大点击数: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

 

2013年12月25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评议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二章  评议的主体、对象、内容

第三条  评议主体是县人大常委会。

第四条  评议客体(也即评议对象是县人民政府(包括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及垂直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情况;

(三)为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情况;

(四)相关工作部门在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五)相关工作部门在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方面情况;

(六)县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评议人员应做到:

(一)遵照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

(三)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评议。评议对象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如实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该项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改进工作。

 

第三章  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常委会会议投票确定若干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第九条  专项工作评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成立评议调查组,负责评议的调查工作。

评议调查组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相关工委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评议分动员、调查、评议、整改四个阶段。

动员阶段:制定评议实施意见,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向评议对象负责人通报评议的指导思想、步骤和具体要求或召开动员会进行动员部署。

调查阶段:一般采取听取报告、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座谈走访、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必要时由审计部门进行财政财务审计。调查结束后,主任会议听取评议调查报告。

评议阶段:由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进行评议。县人大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时,可邀请省、市、县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评议的主要程序:听取评议对象的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报告和评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评议发言;评议对象回答询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评议对象负责人表态发言。

第十三条  测评标准:凡满意票达到实际参评常委会组成人数80%的为满意;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为不满意;其余为基本满意。

第十四条  评议会议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集中汇总形成评议意见后由主任会议审定,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作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整改阶段:评议对象的工作部门自接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制订整改方案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并切实进行整改,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报告;评议主体对整改工作进行回访调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听取整改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对整改工作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测评标准依照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六条  对评议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依法对部门负责人提出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然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评议意见及评议整改报告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评议结果作如下处理:

(一)被测评为满意的,对工作部门予以通报表彰;成绩特别突出的,授予“人民满意单位”称号。

(二)被测评为不满意的,对工作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被测评为不满意且整改后仍被确定为不满意的,对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启动撤职、罢免程序;属县政府直属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的,建议县委、县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主要负责人职务。

评议结果同时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县委报告。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对阻碍、干扰评议工作或着对评议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