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松政复〔2021〕11号
申请人:龙某,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青云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吕书元,局长。
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举报编号:1331124002021011286484185,被举报人丽水某茶叶有限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答复,并依法对举报问题进行重新调查并作出处理。本机关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从网络渠道向丽水某茶叶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某茶叶专卖店”购买标价为19.9元的“(安吉白茶)春茶新茶绿茶毛尖毛峰绿茶茶叶50g罐装”1件。但申请人认为其购买商品发霉劣变、产品伴有刺鼻气味、产品疑似非安吉白茶且标签不符合规定、无生产许可证编号、无标准代号、无等级标识等问题,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遂于2021年1月12日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举报该商家涉嫌销售不安全食品违法行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回复“我局于2021年1月12日收到你关于丽水某茶叶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开设的网店销售安吉白茶的相关举报。经核查:丽水某茶叶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款茶叶在标签上已在产品包装袋标签上明示该产品是“食用农产品”,且该产品标签上标注了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销售者名称等相关信息,同时其能提供购进票据和相关资质材料等内容,符合《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对于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和决定并不认可,主要有以下理由:申请人购买的预包装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应予以纠正。同时,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里的相关规定,敷衍了事。被申请人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其答复内容和决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申请人对此举报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将导致申请人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
因此,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对被申请人关于该案件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依法重新调查,限期重新做出具体的书面的行政答复,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依法核查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情况不符合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并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2020年11月5日,申请人从网络渠道向丽水某茶叶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某茶叶专卖店”购买标价为19.9元的“(安吉白茶)春茶新茶绿茶毛尖毛峰绿茶茶叶50g罐装”1件,实际支付15.9元。该网店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应商品。申请人认为其购买商品刺鼻、添加香精且标签不符合规定,无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无执行标准标识和无等级标识等内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遂于2021年1月12日以上述理由以实名方式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编号:1331124002021011286484185)。
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对丽水某茶叶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被举报的平多多店铺“某茶叶专卖店”,系由该公司开设。其于2020年11月5日卖给申请人的茶叶是该公司从安吉某茶场采购的安吉白茶毛茶,该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标明了该产品为食用农产品,并标注了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销售者名称等内容;该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该批次茶叶的进货凭证和包装袋检测报告等内容。
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收到你关于丽水某茶叶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开设的网店销售安吉白茶的相关举报。经核查:丽水某茶叶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款茶叶在标签上已在产品包装袋标签上明示该产品是“食用农产品”,且该产品标签上标注了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销售者名称等相关信息,同时其能提供购进票据和相关资质材料等内容,符合《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件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请人从网络渠道向丽水某茶叶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某茶叶专卖店”购买标价为19.9元的“(安吉白茶)春茶新茶绿茶毛尖毛峰绿茶茶叶50g罐装”1件,实际支付15.9元。该网店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应商品。申请人认为其购买商品刺鼻、添加香精且标签不符合规定,无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无执行标准标识和无等级标识等内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遂于2021年1月12日以上述理由以实名方式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编号:1331124002021011286484185)。被申请人于同年1月12日对被举报人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被举报的拼多多店铺“某茶叶专卖店”,系由该公司开设,其于2020年11月5日卖给申请人的茶叶系该公司采购自该公司从从安吉某茶场采购的安吉白茶毛茶,该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标明了该产品为食用农产品,并标注了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销售者名称等内容;该公司提供了该批次茶叶的进货凭证和包装袋检测报告等内容。被申请人于同年1月20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于同年1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答复情况,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截图、网购订单详情截图、商品邮寄情况照片、商品外观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随附的产品图片、交易截图、现场笔录、拼多多店铺“山里亭茶叶旗舰店”销售涉案茶叶的网页截图涉案产品图片、丽水某茶叶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丽水某茶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举报人采购涉案茶叶及其包装袋的收据及相关产品检验报告、资质证明材料、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涉案举报处理信息页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购买商品,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平台转办的申请人举报事项,于2021年1月12日指派执法人员到丽水某茶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已经履行了其法定的核查职责。被申请人的检查结果显示,被举报人产品包装上标明了该产品为食用农产品,并标注了并标注了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销售者名称等内容,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该批次茶叶购货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举报内容并不成立。被申请人于同年1月20日完成案件不予立案审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及复议机关提供其购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检验检测数据等直接证据,其投诉举报理解及申请复议理由无事实依据。申请人要求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申请人的举报途径即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结果,符合法律要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31124002021011286484185)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