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现将《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等11项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局内部管理,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全体干部职工,包括编外用工人员。
二、请销假内容
(一)出差、下乡、开会、学习(培训)等;
(二)病假、事假、年休假、生育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
三、请销假审批规定
(一)审批权限
1.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干部请假3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
2.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请销假按县委、县政府有关制度执行。
(二)请假手续
1.因私请假
请假半天(含)及以上的,需提交书面请假审批表(见附件),经批准后报局办公室备案方可离岗。确因急事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以电子方式(短信、微信、浙政钉等)向审批权限批准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岗,并截图报局办公室备案。
临时(指半天以内,不含半天的)有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科室负责人应向分管领导说明理由,其他干部应向科室负责人说明理由,科室负责人不在岗位的,应告知同科室的工作人员。
2.因公外出
因公(包括开会、联系工作、考察、学习培训及办理局领导交办事项等)需离开工作岗位的,须外出登记。县外出差应填写《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公务外出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核后,交局办公室备案。
当事人因请假或因公外出不能参加各类会议的须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请假手续。
3.请假期满后,应立即回岗位工作,并向批假领导报告,到局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四、工作纪律
1.干部职工(外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需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连续性。
2.干部职工(外出)请假实行事前报批制度,未经批准无故不在岗或擅自脱岗时间半天(含)以上的视作旷工处理。
五、责任追究及处理
因违反制度被查处旷工者,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被上级督查通报者,将予以从严处理。
附件: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附件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单
姓 名 | 单位职务 | ||
事 由 | |||
时 间 | 年 月 日 共 天 | ||
科站意见 | |||
分管领导意见 | |||
主要领导意见 | |||
销假时间 |
注:此表一式二份,报局办公室备案和所在科站存档各一份。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单
姓 名 | 单位职务 | ||
事 由 | |||
时 间 | 年 月 日 共 天 | ||
科站意见 | |||
分管领导意见 | |||
主要领导意见 | |||
销假时间 |
注:1、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各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 2.此表一式二份,报局办公室备案和所在科站存档各一份。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领导批示件、督查督办件办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批示件、督查督办件办理和管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需要以单位名义办理、答复、反馈或报告的各类领导批示、督查督办、征求意见、审计报告等事项(下文统称为“交办件”),具体包括:
(一)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件;
(二)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件;
(三)县委、县政府及部门单位的征求意见稿;
(四)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或整改意见;
(五)其他需要以督查督办方式办理的事项。
二、工作职责
局办公室为督查工作的职能科室,负责交办件办理的牵头协调,具体负责交办件的接收、回复、催报等工作。科室负责交办件的具体办理,提出答复处理意见。
三、工作流程
(一)登记
局办公室负责交办件的受理和登记,经办人员接到各类交办件或通过电子公文交换平台接收各类交办件后,按要求进行登记。各科室自行收到的交办件在办理之前须先报局办公室登记、编号,再按相关程序办理。
(二)交办
1.局办公室经办人员根据交办件的内容和要求,制作《文件处理单》,连同原件资料送局办公室主任拟办。
2.局办公室主任按照交办件的要求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件原则上送局主要领导批示,其他交办件一般送分管领导批示。承办科室明确、时间要求紧迫、一般性的征求意见件,局办公室主任可以直接拟办交有关科室办理。
3.涉及多个科室联办的,根据交办件内容和业务归口确定一个牵头办理科室,其他的为会办科室。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件,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或整改意见等由局办公室在交办时分项落实到承办科室。牵头办理科室应与会办科室联系沟通,会办科室应积极主动配合牵头科室共同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4.局办公室经办人员要按照局领导批示意见或局办公室主任拟办意见,及时将交办件分送相关科室承办。涉及多个科室的,局办公室应分别送交。
5.交办件要明确具体办理时限和牵头办理科室。确因情况特殊,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牵头办理科室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局办公室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展情况,由牵头办理科室与有关交办科室做好对接。
6.对一些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事项的交办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按照秘密件管理。
(三)办理
1.各承办科室收到交办件后,科室负责人要确定具体承办人,在规定时限内认真研究提出办理答复意见。涉及多个科室联办的,先由会办科室提出会办意见后提交牵头办理科室,牵头办理科室负责收集、整理会办科室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格式草拟汇总办理意见,各科室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在办理意见中单独列明,并说明未采纳的理由,再送牵头办理科室分管领导签批,局办公室经办人员将签批后的办理意见进行整理、排版,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局主要领导签批。
2.各承办科室对交办件有不同办理意见的,由牵头办理科室负责协调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牵头办理科室分管领导负责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主要领导决定。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牵头办理科室不得上报办理意见。
(四)答复
交办件办理结果的答复要按照统一格式,其中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件、政府督查督办件要以函件的形式反馈(格式见附件3),审计整改意见、征求意见一般以报告、函件的形式反馈。交办件办理结果由牵头科室按照规定的格式拟订答复意见,再交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报送。
(五)归档
局办公室负责交办件办理结果的存档。对无需专门反馈的送阅类批示件,只登记,不留档。
四、附则
(一)交办件的办理工作纳入局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不按规定办理给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酌情对有关责任科室和人员予以处理。
(二)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重要事项交办单、领导批示件办理登记表
2.松阳县农业农村局督查督办(交办)单
3.重要事项交办单、领导批示件办理结果反馈格式
附件1
重要事项交办单、领导批示办理通知单登记表
序号 | 来文单位或来文号 | 来 文 内 容 | 主办/协办 | 交 办 科 室 | 接 收 时 间 | 办 结 时 间 | 办 理 情 况 |
附件2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督查督办(交办)单
编号:松农督〔 〕 号
督查督办(交办)事项 | |||||
牵头 科室 | 配合 科室 | ||||
办理期限 | |||||
办公室 拟办意见 | |||||
局领导 批示 | |||||
承办 结果 | |||||
局领导 意见 | |||||
反馈时间 | 归档时间 | ||||
备注 |
附件3
县委办批示反馈格式: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书记2021年第*号
批示办理情况的报告
李书记:
(正文内容,包括:县领导批示相关工作基本情况、落实县领导批示要求的情况、取得成效、下步工作等。信访工作相关批示件反馈材料还需包括:相关信访事项处理结果反馈信访人情况,尚未息访的要明确下步工作计划、责任领导、时间节点等内容)。
落款单位(盖章)
X年X月X日
县府办批示反馈格式: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报送
**县长****年第***号批示办理情况的函
县府办:
(正文内容,包括:县领导批示相关工作基本情况、落实县领导批示要求的情况、取得成效、下步工作等。信访工作相关批示件反馈材料还需包括:相关信访事项处理结果反馈信访人情况,尚未息访的要明确下步工作计划、责任领导、时间节点等内容)。
落款单位(盖章)
X年X月X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保障公务人员正常公务出行,根据松阳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用车使用对象
局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和行政编制工勤人员。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1.县(处)级领导组织的调研视察活动。
2.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紧急任务。
3.参加外事、重大招商引资活动。接待上级和兄弟县市来松阳重要公务活动。
4.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5.到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村(距离县城20公里以外)或到交通不便的项目工地开展工作。
6.科级领导带队三人以上的集体基层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
7.单位统一组织的全体或10人以上集体教育活动。
8.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以及干部职工因伤因病紧急送医等。
9.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三、公务用车使用用途
按照本局职责所必须进行的应急处置、事故抢险、执法检查、调研督查、公务接待、出差下乡等。
四、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1.公务用车使用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使用人须填报《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公务外出审批单》,由科站长、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市外的还需局长签字同意,再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到平台派车。公务用车凭《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公务外出审批单》出车,一出一单。
2.平台上用车地点、事由需填写准确,地点不能写“各乡镇”“丽水”“杭州”等,要写具体的乡镇(街道)名称、“丽水X局”“杭州XX宾馆”等具体地点。如果中途地点需要变更的,用车人需在驾驶员携带的公务用车派车单上注明“因XX原因,经过X或改变目的地去X”并签字。
3.公务用车使用人要协同司驾人员遵纪守法、按章驾驶,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擅自交给他人驾驶,公职人员不得驾驶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和区域;无特殊情况不得要求驾驶员超速行驶、违规停车;遵守“用车要管车”“坐车要带车”规定;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4.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非执行公务,公务用车一律不得进出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和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车场所停放;不准在居民小区内长时间停留。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规范全局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实施细则》《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松阳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二、公务接待实行“统一管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公务活动涉及综合性业务的,由局办公室负责接待;公务活动仅涉及单项业务的,由对口联系业务工作的科室负责接待,特殊情况需要局办公室安排的,由业务科室提出,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安排。
三、严格按照“先审批,后接待”规定,接待科室应如实填制《松阳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清单》,报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再安排接待。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四、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五、公务接待安排,应把握以下主要内容:
(一)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和住宿。
(二)工作餐可视情况安排自助餐或桌餐。接待住宿应优先安排在定点接待场所,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对象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住宿标准,回本单位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四)严格控制就餐标准。工作餐应提供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禁止到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用餐。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
六、局干部公务外出,需要联系工作单位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七、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根据局财务报销审批权限审批后报销。
八、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管理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公务接待情况开展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因公务接待违纪违规行为对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松阳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2.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公务活动联系函
3.邀请函(样式)
附件1
松阳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单位名称:
来访单位 | ||||
来访时间 | 来宾人数 | |||
接待 事由 | ||||
公务活动 项目 | ||||
来访人员姓名职务 | ||||
陪同人员姓名职务 | ||||
接待场所 | 费用(元) | |||
经办人 | 审批人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附件2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公务活动联系函
:
我局 同志等 名(名单附后)于20 年
月 日--- 月 日,到你单位(地区)开展
公务活动,请于接洽。
特此函告。
(章)
20 年 月 日
公务活动一行人员名单
姓名 | 性别 | 部门 | 职务 | 联络员电话 |
附件3
邀请函(样式)
尊敬的 :
您好!
内容:写明时间、地点、邀请事项等……………
…………………………………………………………………
…………………………………………………………………
…………………………………………………。
特此邀请,真诚期待您的光临!
单位(落款、盖章)
年 月 日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值班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值班工作,确保联络畅通及突发事件、紧急政务处理及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安排
1.局机关执行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各类应急值班。
2.全局干部职工(包括在编、编外、借用及抽调人员)轮流值班。
3.每个值班日,由1名局领导带班,2-4名干部值班(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4.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值班方案,编制值班人员轮流计划,做好值班人员通知。
5.值班不专门安排值班驾驶员,需要应急出车的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
二、值班时间和地点
1.各类应急值班时间根据应急工作要求而定。如值班时间为全天24小时的,一般为早上8:30开始至次日早上8:30结束。
2.值班地点白天为各自办公室,夜间在值班室,应急值班有要求的另行规定。
三、值班人员职责
1.确保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并随时有人接听。
2.对值班期间来电、来文、来访反映的各类事件进行及时处理,需要相关处室办理的事项须及时转办。
3.发生紧急、重大事件时,必须第一时间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同时,要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协调指挥、预先处置,并随时报告事件动态。
4.按值班工作要求收集、汇总、报送相关信息材料,做好值班记录。
5.协助局大楼门卫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值班人员守则
1.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在岗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2.值班人员如因故不能参加当期值班的,应征得带班领导同意,提前主动安排好替班人员,并报局办公室,以便及时调整值班安排。
3.值班交接时,交班人员要将有关事务和延续办理事项交待清楚,重点内容须有书面记录。接班人员未到达岗位之前,交班人员不得离岗。
4.值班人员要保持良好的素质形象,在接听电话或来访人员时,态度要热情,用语要文明。
五、责任追究
带班领导是值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在值班工作中因擅离职守、电话不畅通或重要紧急信息处理不及时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自动作废。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办公大楼的安全管理,确保局机关正常办公秩序,营造文明、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安全管理
1.每名干部职工对自己岗位区域的安全负责,离开办公室、会议室要及时关灯、关窗、关门,关闭空调、电脑、切断设备电源。
2.重要节假日需对大楼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检查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进入大楼,严禁从窗口、阳台、楼顶向下抛扔垃圾等。
二、消防安全管理
1.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安装使用较大功率的电器设备和酒精炉等明火用具。
2.不得将消防设施挪作他用,不得在消防设施(电梯)周围堆放物品;严禁阻塞消防通道。
3.严禁随意拨动、打开楼层间设置的消防报警器。
4.各类机房、仓库、档案室、电梯内、文印室为禁烟(火)区域。
5.禁止乱扔烟蒂,严禁在大楼内焚烧文件、纸张等。
三、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1.电梯实行有序、限时管理,严禁超长、超重等物品进入电梯。
2.大楼(含附属用地)所有设施设备的增加、移动、改装等必须报局办公室同意。各科室不得自行在大楼公共区域(含大楼外墙)增加指示牌、广告牌、警示牌等各类设施设备。确需安装,需先向局办公室报备,符合规划后再行安装。
3.各科室在公共场所贴、挂各种标识,须报局办公室报备,严禁在公共区域乱写、乱贴、乱挂、乱刻、乱钉。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局办公用房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使用标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办公用房进行分配、调剂和使用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办公用房。
第三条 办公用房标识、张挂宣传图片由局办公室统一规划和办理,确保办公用房规范、有序。各科室对所使用的办公用房负保护职责,严禁在办公用房乱写、乱挂、乱贴、乱刻、乱钉。
第四条 办公用房需要维修的,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意见,报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局领导研究同意后进行维修。零星小额修补,如换锁、换窗帘等的,报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更换。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
第五条 办公用房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即正科级干部每人18平方米以下,副科级干部每人12平方米以下,科员每人9平方米以下。办公用房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以保障实际工作需要为出发点,进行合理配置。各科室由于人员增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由科室提出申请,局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后再行安排。
第六条 科室由于人员减少,办公用房有空余的,由局办公室视情作调整安排,科室不得以其他借口和理由占用空余办公用房。
第七条 大楼内的电梯机房、配电房等专用设备用房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堆放杂物。非设备维护人员和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用设备用房。
第八条 会议室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科室需要使用会议室时,需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如遇会议室使用冲突等情况,要服从局办公室的调度安排。
第九条 大楼门厅、值班室等场所严禁乱堆放,如有寄送物品,要及时送寄或取走。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局本级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
第三条 除按照《松阳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除依据《条例》《松阳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农业农村管理等相关的政府信息,我局均应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我局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局属各科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我局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书面或网上申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八条 局办公室应将局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权利人可通过县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或现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九条 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 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局办公室批转局相关科室提供信息内容。
局属相关科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局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由科室负责人审签后,交由局办公室审核、答复;对较为重大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局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 对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局办公室和相关科室依照《条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信息;
(二)局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三)局内部文件;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农业农村监督检查、取证和检查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办公室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三)不属于局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属于第十五条规定情况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有关责任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有关责任部门违反本规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争议,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切实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局本级及局属各科室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目标以及民商事活动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备案、履行、清理、归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和诚实诚信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国有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监督、救济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合同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六条 订立合同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未经授权和审批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二)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三)以临时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作出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承诺。
第七条 合同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合同调研、起草、履行等工作,为合同的承办部门。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法规科)承担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等工作,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局计财科负责合同有关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订立前,局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疑难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合同起草、谈判以及合同争议的调查、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应充分调查核实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参与调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初步意见的提供;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
(三)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谈判、修改;
(四)负责合同及有关资料送交审查、备案;
(五)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六)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七)负责合同文本及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有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保管及归档;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原则上使用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条 合同应当由局机关或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合同签署后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需经法制审核后签订。合同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合同,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需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提交县司法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各承办科室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将政府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订立标的额5万元及以上的支出合同须依据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和局领导班子会议或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签订。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合同均需公开招标投标确定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特殊原因不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的合同,必须取得上级政府批准文件或相关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科室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科室应当将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材料,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个月内立卷并交局档案室归档。合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追认确认书;
(四)合同对方执照、资质、资信、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五)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文件或者政府会议纪要、批准文件等资料;
(六)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
(七)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八)来往电函、会谈纪要、谈判记录;
(九)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十)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
(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经审查擅自签订合同,或经审查有不合法内容而继续实施或在履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规避合同监督管理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单位公共服务效能和内部治理水平,规范依法行政行为,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自我约束和监督体系,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及其他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通过查找、梳理、评估业务及管理中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重点规范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运行流程和制约监督措施,建立对全局各类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提高内部管理和依法理财水平。
第四条 内部控制目标:
通过内部控制,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严肃行政纪律,落实廉政规定,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于全局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改进和反馈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在全局内部的管理部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和相互协调的机制。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与职责分工、业务范围、风险水平和人员构成等相适应,并根据全局经济活动的新情况、新要求,及时调整、修订和完善。
(五)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和反馈,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第六条 内部控制主要要素:
(一)内部环境。包括管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干部队伍建设、内部监督检查等。
(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分析工作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四)信息沟通。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局内以及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和应用。
(五)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督促改进。
第七条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设置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副局长及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局机关纪委人员、财务人员等为成员。
内控小组下设内部控制工作小组,分管领导担任内控工作小组负责人,局办公室(计财科)牵头负责具体内部控制工作。
各下属单位分别成立内部控制小组。
第八条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
(一)基本制度(即本制度)。用于指导局机关及下属各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
(二)专项风险管理制度。根据本制度以及局内各单位职责范围规定,制定各类专项风险管理制度。即对单位经济活动(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信息系统管理、岗位利益冲突等风险分别进行识别、控制、监测、应对和报告全过程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单位内部控制方法
第九条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优化内设机构设置,合理划分、科学配置内设机构职能,对有关业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构建权责一致、归口管理、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职能体系,强化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 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单据控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第十六条 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局内部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重大经济事项内部决策,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关键岗位实行定期轮换机制。对从事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以及内部监督等关键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及时参加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 加强信息系统管理的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建设。通过信息化加强内部控制,将内控理念、控制活动、控制措施等嵌入信息系统,最大限度减少人为操纵因素。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强化信息系统维护安全和灾备管理,加强信息系统权限管理,实现信息及系统操作留痕、存取可控、存储有效和数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强化流程控制,通过流程再造使所有控制在流程中解决,实现指标流、资金流、业务流的流程统一,形成顺向相互支撑、有效制衡,逆向真实反馈、有效监督的完整体系。将内控管理嵌入业务流程,对流程执行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价和优化,构建业务过程控制的自我完善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活动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客观评估。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 预算业务控制:
(一)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分离。
(二)根据内设部门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调整程序。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三)加强决算管理,强化决算分析及结果运用,建立健全预算、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四)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收支业务控制:
(一)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二)业务科室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办公室(计财科),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三)政府的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及时、足额上交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支出审批审核及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一)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三)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六条 资产控制:
(一)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二)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资产台账,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
(三)规范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控制:
(一)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权限。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二)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应当按照审批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如需调整,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四)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合同控制:
(一)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二)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
(三)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
(四)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章 检查、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自我评价。内部监督与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三十条 局内控工作小组召集各相关单位组织定期和不定期自查,及时发现内控薄弱环节、查找原因、堵塞漏洞。
第三十一条 局机关纪委对内部控制失职失察单位和干部职工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记录在案、公开通报、取消一定时期内评优评先资格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计财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局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浙江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内部审计机构设在局办公室(计财科),在局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和县审计部门指导下,对下属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开展审计工作,促进各单位遵守财经纪律、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做好局下属单位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依法依规、独立开展,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政治素质,并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内部审计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借调和聘请具有专业知识人员协助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下属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和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每年年底前,由内部审计机构,向局审计领导小组提出下一年度审计计划,经领导小组研究和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内部审计内容:
(一)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
(三)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大型修缮工程);
(五)重大合同的签订及其履行情况;
(六)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意见;
(五)参加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召开的与重大经济决策有关的会议,召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局机关纪委提出相应处理的建议;
(八)监督和检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九)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行政部门反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局年度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文书之日起90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内容,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在相应范围内公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档案。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审计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视情节轻重,向局党组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的处理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意见;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四)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计财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