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YD02-2016-0005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松发改价〔2016〕274号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松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全体市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松阳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松政办发〔2016〕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松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停车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差别化收费是指针对不同性质、区域、类别、时段的停车按不同的计费方式,实行累增递进式收费政策。
二、停车收费标准。本意见中的区域、类别以政府公布的划分区域、类别为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鼓励交通场站停车场、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免费提供停车服务。确需收费的,按“基准价上下浮50%幅度内”确定。
三、停车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下列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
经实施咪表管理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交通场站停车场、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四、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应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遵循以下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
(一)一类区域的停车收费高于其他区域的停车收费;
(二)同一区域的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收费高于停车场停车收费;
(三)同一区域同类别同时段停车,长时间停车收费高于短时间停车收费;
五、完善停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一)全社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均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驶离停车场所或收取停车费时,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应当明确告知车主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服务承诺约定,对停放的车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未经县政府批准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2.进入经县政府批准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及交通场站停车场、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停车,一律免费停放20分钟(含20分钟);
3. 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计入停车计费时间。按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取舍统一为: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六、经营者应依法申办有关证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负责停车场所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停车场所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维护停车场所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作为停车收费依据。
七、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涨价、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原松发改法规〔2013〕4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松阳县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发改委,县人大办,县委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公安局,
住建局,财政局。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