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松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县财政局>>政策文件及解读>>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66412_6/2021-10069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3-29
文号: 松财社〔2021〕4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DY12-2021-0001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使用和扶持管理办法

时间: 2021-03-29 10:55:42 来源: 松阳县财政局 责任编辑: 王睿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松阳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使用和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使用和扶持管理,提高移民资金绩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移〔2020〕11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由县财政局、县移民工作中心、乡镇(街道)、业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其中: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四)中央和省筹集的其他项目资金按其规定要求使用。

    第五条 项目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包括:

    (一)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二)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

    (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由县移民工作中心制定统一政策设立的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等。

扶持其他合法组织和移民个人的项目,县移民工作中心另行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准予扶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  扶持村集体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属于村级集体,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按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谐发展。

第三章  项目资金分配

第八条  按照各类项目资金的性质,分别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和因素法与项目法结合等方法分配到乡镇(街道),主要结合考虑因素为移民人数、移民村数、经济发展水平和项目绩效等。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松阳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分配办法(试行)》(松财社[2019]37号)文件规定实施。

第九条  项目资金额度分配到乡镇(街道)后,若乡镇(街道)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资金申报任务的,由县移民工作中心收回资金额度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项目资金扶持管理

第十条  业主确定。项目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前需确定项目业主。项目业主一般为项目所在村的村委会或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的,项目业主可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合法组织,项目业主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项目业主对项目申报、施工进度、工程质量、项目投资、工程安全和管护负总责。

第十一条  项目入库。每年10月底前,项目业主对计划实施项目进行民主决策后,及时报所在乡镇(街道),通过网上系统进行县水库移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入库申报,经乡镇(街道)、县移民工作中心审核后,列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各乡镇(街道)根据项目绩效、资金额度等情况,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本辖区下一年度的计划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原则上需出自项目库,但有县委县政府临时安排重点工作、救灾应急等特殊情况例外。

项目业主对申报的年度计划项目,需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项目公示情况须拍照存档。项目涉及多个移民村的,项目业主应将拟建项目在所涉及的各个移民村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项目业主申报年度计划项目时需提供项目前期文件材料(包括村两委决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项目公示单、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工程预算书(生产开发类、技术培训类编制实施方案)、施工前工程现场照片等材料),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管理组织基本情况、章程(协议)等书面材料。

按行业规程规范要求,需要前置审批或需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文件。

第十四条  计划下达。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年度计划项目,县移民工作中心进行实地查勘和对申请材料审查,会商县财政局上报县政府确定年度计划项目,并按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额度编制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按要求上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备案后,县移民工作中心联合县财政局发文下达。

因项目建设需要,年度项目资金扶持可采取分期投资扶持或跨年度资金累积合并投资扶持的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后,各项目业主应及时按计划组织实施,原则上当年安排的项目要求当年完工,超过两年未完工的取消该项目的计划安排,项目资金不予以拨付。项目施工方的确定,符合《松阳县国有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试行)》(松政发办[2019]63号)限额标准的,参照该办法执行,其他情况按政府相关规定实施。涉及县委县政府临时安排重点工作、救灾应急等特殊情况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确定项目发包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监督。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所在乡镇(街道)和项目业主负责,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成立监督小组开展。需按行业规程规范规定实行监理的项目(桥梁、房屋等),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全程监督管理,项目完工后出具监理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能变更,确因涉及项目建设地点、类型、内容等调整的,必须履行项目变更程序,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如项目建设地点、类型、内容等保持不变,仅涉及方案优化的,不属于项目变更。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双方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再由乡镇(街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单)。需按行业规程规范规定验收的项目(桥梁、房屋等),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资料核定。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县移民工作中心报送项目资料,县移民工作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资料核定工作,并出具项目资料核定单。

项目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文件、招投标资料、合同文本(实施方案)、工程预结算报告(预结算审核报告)、验收资料及有关图片资料等内容。移民项目原则上需经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结算审核。

第二十条  后续管理。项目验收后,有关基础设施及生产开发类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年度计划项目完成后,根据上级要求开展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项目实施完成后,县移民工作中心应以项目为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项目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档案。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报账申请。项目资料核定通过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县移民工作中心提出报账申请,并提供报账申请表、项目资金合法有效的往来票据和经乡镇(街道)审核的项目支出款项有效凭证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拨付程序和方式。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移民工作中心根据项目业主提出的报账申请,经审查符合报账要求的,及时报县财政局进行项目资金拨付。若项目资金补助金额超出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结余部分县财政局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条  进度款和质保金。项目资金补助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按照实施进度和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申请拨付项目资金进度款,拨付的项目资金进度款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有质量保证金要求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由项目业主进行管理、核算。

第二十五条  未端监管。乡镇(街道)“三资”办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移民资金账务处理、资金支付、资产管理和交接等工作。坚决做到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出其应有效益,严禁发生移民资金被挪用、截留、套取等违规违法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账:

  • 未列入项目实施计划的;

  • 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 未提供有效报账资料或报账资料不齐全的;

  • 违反项目扶持相关规定的;

  •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扶持使用管理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上级主管部门的督查、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对在项目实施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项目和资金管理不力的单位,及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挤占、挪用、套取、截留、虚报冒领项目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对需采取村集体自建方式建设的项目,经向县移民工作中心备案后,按照县村级工程“集体建”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工作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调整的,则从其规定。

  •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