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金海棠足浴店行政处罚内容公开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0-09-30 10:08:49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案件名称:松阳县金海棠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松卫公罚〔2020〕5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松阳县金海棠足浴店

执法部门: 松阳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年9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店安排1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伍佰整(¥500.00的行政处罚。你店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松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电子缴款分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账号:3305016976350831001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或景宁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