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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松阳县阿军形象居理发店未对提供给顾客重复使用的理发工具进行一客一消毒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松卫公罚〔2020〕4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松阳县阿军形象居理发店
执法部门: 松阳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年9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当事人未对提供给顾客重复使用的理发工具进行一客一消毒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松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电子缴款分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账号:3305016976350831001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或景宁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