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大东坝镇中心卫生院(松阳县人民医院医共体大东坝分院)行政处罚内容公开
索引号: 00266428_1/2020-00392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0-09-15 00:00:00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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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松阳县大东坝镇中心卫生院(松阳县人民医院医共体大东坝分院)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等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松卫医罚〔20207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松阳县大东坝镇中心卫生院(松阳县人民医院医共体大东坝分院)

执法部门: 松阳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年9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当事人口腔科已消毒灭菌的口腔器械塑封包装袋外未标明消毒时间、有效期等内容,车针盒上未标明消毒时间、有效期、打开时间等内容的违法事实,不符合《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定》(WS506-2016)6.6.4:“包外应有灭菌化学指示物,并标有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如只有1个灭菌器时可不标注灭菌器编号。”的规定。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化验室、针灸推拿室的锐器盒里面放有使用后的棉签,口腔科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内放有使用后的探针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五十四第(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经合议,给予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基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松阳县中行,户名:松阳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账号:39745833393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或景宁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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