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叶村乡政府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财务管理行为,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根据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单位内部的业务活动均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
2、保证单位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正确的账户,同时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有关的会计准则、制度。
3、保证经过适当的授权才能接触、处理单位的资产与记录。
4、保证账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
第三条 内部控制的内容: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
第四条 内部控制的方法: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内部报告控制,及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1、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和执行,执行和监督,执行和记录,保管与记录,执行和保管。
上述每个不相容的职务,不能由同一人兼任。 业务的发生必须经过不同的部门,并且通过两个部门互相检查。
2、授权批准控制要求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五条 叶村乡政府人民政府乡长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叶村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各项收入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根据省、市上级部门、县财政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编制财务收支总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七条 基本支出由乡镇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经乡班子讨论编制乡镇基本支出计划。
第八条 项目支出由乡党政班子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通过可行性论证后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乡镇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县财政局在保证乡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纳入乡的年初预算。
第九条 乡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经乡班子研究讨论,每季度提前向县财政局上报用款计划,县财政批复后,由各班子按计划分配资金,经乡长签字,由出纳办理支出。中间新增业务如需支付,需有班子会讨论再上报。
第十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各业务科室必须在编制预算时提出,乡办公室根据轻重缓急以及资金安排的可能,依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年度执行中确需采购的,由业务科室提出资产配置追加方案,乡办公室根据规定程序统一向县财政局申请报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收入是指开具发票的票面收入。
叶村乡政府的收入包括财政体制结算款、事业外收入、土地净收益返回款和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职务分离:
1、收入业务的签订者与授权批准者不能同为一人。
2、填制、复核发票不能同为一人。
3、出纳员和应收账款明细账、应收票据明细账的记账员不能同为一人。
4、负责处理坏账的人员不得负责坏账的审批,也不得接触应收账款的处理。
第十三条 叶村乡政府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决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企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
第十四条 严格把好收费的票据使用关,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票据按规定填开、使用。
第十五条 叶村乡政府应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政策。
第十六条 单位应于每年年初以历史资料为依据,对本年的收入情况作出预测,并制订出年度预算收入计划表。
第十七条 提供服务后,业务部门应根据业务情况填制“业务收入通知单”,交财务所开具发票。业务收入通知单应连续编号。
第十八条 财政所应根据“业务收入通知单”,填开发票。发票各项内容应填开齐全。
第十九条 财政所填开发票前,应对业务通知单的内容进行审核,其服务项目、付款单位名称、单价、金额是否齐全。如需延期收款的,是否有批准同意的意见,并在登记簿上登记;延期到期,通知业务部门及时催收。
第二十条 发票要按顺序填开,注意有无跳开发票。空白及作废发票应妥善保存,以便连号控制、勾稽。
第二十一条 发票填开后,应在“业务收入通知单”上作已填开标记,并交复核人进行复核,复核人应在发票上签章并注明复核日期。 复核无误后,出纳人员凭“业务收入通知单”、发票记账联收取有关款项,并在“业务收入通知单”回单上签字,通知业务部门表示已收妥款项。 业务部门根据已收妥款项的回单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复核无误后发票联交付款单位执收,记账联交财政所记账。
第二十三条 所有收入不得赊销。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所应根据合同、协议和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收取款项,收到的款项应及时交存银行。
第二十五条 财政所、业务部门应及时核对当天、当月、当年的收入,并将收入的情况汇报给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应收账款的记录必须以发票为依据,防止虚列不存在的应收款项。
第二十七条 财政所、业务部门应定期核对应收账款,每年至少一次向欠款单位寄发对账单询证。收回的询证单如有差额,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所、业务部门应定期对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分析。坏账应清晰列示账龄、无法收回的原因,上报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另行登记,实行账销案存。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批权限:
1、根据《会计法》规定,实行乡党委集体领导下的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行使审批权。
2、经乡长授权,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不得超越权限。
3、授权审批:
①重大的经济合同、协议由乡长或授权给分管领导签字确认;一般的经济合同、协议,由乡长授权给各分管领导、各办(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没有乡长或被授权人的签名,而只有一般工作人员签字的合同、协议,为无效合同、协议,财政所有权拒付有关款项。
②工程款、拆迁费、征地款、规划费、设计费、宣传广告费、财务费用等,或购置重大资产,或日常办公费用单项在3万元以上的,需填报“月度资金支付审批表”(以下简称支付审批表),在每月月底班子会议召开前将下月的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务部门,汇总后报财经领导小组集体审定。乡长对“支付审批表”进行审批同意,根据审批后的“支付审批表”签字予以支付。
第三十条 审批程序:
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包括因工作需要临时借款),应当提供支付申请依据,如发票、单据等,无合同的,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有合同并分期付款的,需填写支付证明、支付申请书,注明项目内容、合同价、审定价、上期止已付款、本期支付款、本期止累计付款、支付方式等内容,附上有效的经济合同、协议或相关证明,签上经办人姓名和日期,报分管领导审核。
2、支付审核。各分管领导对其分管业务的有关发票、单据审核,重点审核其审批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经办人有否签名。审核无误的,签名后报审批。
3、支付审批。乡长对发票、单据行使最终审批权。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对支付单据进行复核,复核票据内容是否正确,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复核无误的,办理支付手续。
所有借款原则上在一月内结清。否则,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五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实物资产是指单位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包括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及其他资产。
第三十二条 职务分离
1、实物资产的购置,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2、实物资产的使用人、保管人,不能同时担任资产的记账工作。
3、实物资产的盘点工作,不能由使用人、保管人、记账人单独进行。
4、重大的实物资产报废,应上报单位领导人审批同意。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授权具体部门或人员承担资产日常维修及保养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关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实物资产使用部门、党政办及财务所应建立各自的实物资产登记簿,对实物资产的数量、价值、使用状况、存放地点、维护及保养、清理报废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控制。
使用部门设立实物资产卡片、党政办设立资产登记册、财政所设立总账及明细账,分别对实物资产的购置、调出、处置等进行明细核算和总账控制,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三十五条 使用部门、党政办应定期、不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检查和盘点,并编制盘点表。财政所应派人进行监盘或抽盘,复核盘点结果的正确性。
固定资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第三十六条 盘点后如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应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编制盘盈、盘亏报告,经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簿记录。
第三十七条 实物资产的转让、报废等处置,应由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置申请,由党政办在查核有无失职疏忽后,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取得评估报告,填制《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上报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对实物资产进行适当处置。
第三十八条 重大实物资产可参加适当的保险,并定期评估投保险种和投保金额。保单到期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各种保险的权利、义务力求明确。
根据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汽车保险所投保的金额与险种必须符合县财政局、县招投标中心的规定,不得超项目投保,不得提高汽车原值、任意扩大投保基数。
第六章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年初的收支计划,合理编制实物资产购置的年度预算。
第四十条 实物资产的购置,由各使用部门根据年初计划及业务经营需要,填制实物资产购置申请表,向党政办提出采购申请。
第四十一条 党政办应对使用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进行调查,确实需要购置的,提出购置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长审批同意。
第四十二条 应由县招投标中心集中采购的,根据批准后的购置申请,一般设备由党政办负责,工程物资由工程部门负责,报县招投标中心集中采购,或根据县招投标中心授权,向外组织招标、进行洽谈、草签合同,经批准后,对外签具正式合同、协议。
第四十三条 财政所应根据合同、付款通知、发票、验收单等手续支付款项。
第四十四条 实物资产使用和管理部门应共同组织资产验收工作,对购置和建造完工的资产进行验收并填制验收单。
第七章 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建立合同文本订立审批流程,将与合同管理相关的职能部门均纳入审签流程,确保合同文本周密严禁,无重大法律或专业疏漏。
重大的经济合同、协议由乡长或授权给分管领导签字确认;一般的经济合同、协议,由乡长授权给各分管领导、各办(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没有乡长或被授权人的签名,而只有一般工作人员签字的合同、协议,为无效合同、协议。
第四十六条 重视合同履约监控,在合同订立后相关科室及时关注合同履约进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防止签订后因缺乏监管而失控。
第四十七条 合同签订结束及时报送乡档案科室归档。
第四十八条 成立合同纠处理小组。发生纠纷时及时协商,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章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由相关业务科室按国家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十条 项目投资估算,在项目建议阶段,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投资估算,坚持科学、合理、经济、实用的原则,提出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必须经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
第五十一条 项目概算的管理,根据项目批复情况,结合初步设计方案,由项目法人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项目的概算报告,做到全面、准确、无影响造价较大的漏项。严格控制投资总额,超额部分将由项目法人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遵循基本的程序。即: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工程发包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属政府采购范畴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五十三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对基本建设的过程实行严格的控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阶段及准备阶段主要由县基建办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完成;项目招投标阶段由县基建办指导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也是项目建设的最关键阶段,由法人单位组织实施并督促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公司共同监督施工方完成。竣工验收阶段根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十四条 严格控制工程量的变更,尤其是由施工方提出的变更,项目法人单位应在源头上进行严格控制,如确需变更,按乡基建领导小组制定下发的关于基本建设资金和工程量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乡将建立基本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职责与责任追究机制,对项目法人单位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叶村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