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县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居民异村购买农房现象已较普遍,但这类现象因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受相关规定的约束,所购农房所有权难以得到保障,目前已引发很多纠纷,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急需引起重视。
一、现状
当前我县农村居民异村购农房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偏远山区农村居民因生产生活需要私自到异村购买农村闲置房,但仍保留原自有农村住房。另一种是因下山脱贫等政策性引导,拆除原自有农房并享受政策补助,按政策规定到异村购买农村闲置房。
二、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受相关法律法规限制,除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外,不同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农房买卖仍受严格限制。我县存在的上述现象导致了: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已拆除原自有农房的下山脱贫农户,买受的农房无法办理登记而不能取得物权,将面临无自有房屋可住的状态,权益严重受损。
2.农房买卖双方面临买卖合同无效的风险,导致买卖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农房出卖方因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而无法再次申请宅基地。农房买受方因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而不能取得农房所有权。导致纠纷隐患长期存在、随时可能爆发。
3.这种农房纠纷隐患的存在,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也将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
三、建议:
1.对符合异地安置政策的下山脱贫农户,在完善相关程序的前提下,及时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切实保障下山脱贫户的权益。
2.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注重自身权益的保护,妥善处理纠纷矛盾。
3.学习借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区的经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的设置,改变当前混乱无序的农房买卖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