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涉及醉酒人员的警情处置工作,切实减轻基层民警的工作负担和执法风险,本着“情指联动、情勤对接、视频导处、精准指挥、高效处置”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涉及醉酒人员警情是指公安机关接报的以醉酒人员为主体的救治救助或肇事肇祸警情。
第二条 现场处置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妥善、文明的原则,注重保护醉酒人员、现场其他人员及执法人员本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
第三条 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表明身份,了解掌握现场情况,疏散围观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对现场难以控制的,应当及时向110或所属单位请求增援。
第四条 处置过程由民警负责,辅警和保安人员协助,保持警力优势。处置民警应当严格着装,配备约束带(警绳)、执法记录仪、警务记录本等规定的单警装备,确保妥善处置。
第五条 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记录醉酒人员的醉酒状态、现场情况、肇事肇祸经过、强制约束措施及在医院醒酒的过程,并及时保存上传,妥善保管。
第二章 现场处置规范
第六条 民警到达现场,应当对警情周围环境以及处置对象作出准确判断,视情而动,必要时报告上级指挥部门和领导,启动应急联动。
第七条 处置醉酒人员的救治救助警情,遵循下述处置规范。
(一)发现醉酒人员处于交通要道、桥梁水沟等危险地带时,应当迅速将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做好保护动作,以防窒息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遇醉酒人员严重醉酒或者醉酒后造成跌倒摔伤,不宜随意移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到场处置,紧急情况下可用警车及时送医救治。
(三)及时询问本人、同行人员或其他在场人员,查看手机、身份证件等随身携带物品,及时查明醉酒人员身份信息,并与家属、亲友或工作单位取得联系。
(四)现场有遗留或散落物品的,进行拍摄留存,现场有见证人的,由见证人签字证明,并对现场目击者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八条 处置醉酒人员的肇事肇祸警情,在依照第五条之规定,做好救治救助的同时,遵循下述处置规范。
(一)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予以及时劝阻制止,做好救治救助。
(二)情况紧急或不听劝阻继续肇事肇祸,危及自身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甚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控制约束,必要时可使用约束带(警绳)、催泪喷雾剂、警棍等装备,但以制止肇事肇祸行为为限。
(三)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果断采取措施制止其行为,并控制违法犯罪的行为人。
(四)开展现场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对目击者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对构成刑事案件的,在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的同时,迅速向指挥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章 送医救治规范
第九条 我局定点合作医院内设置了“警医联动”醒酒场所,配置视频监控、醒酒床椅等防护装备设施。有醉酒人员需送医的,应提前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医院急诊室。
第十条 醉酒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将其送至定点合作医院进行醒酒。酒醒后,带回派出所处置或者通知家属领回。
(一)因身份不明等原因无法通知家属或者单位的;
(二)经通知,家属、单位人员未及时赶到现场的;
(三)有违法犯罪行为,由家属或者单位带回影响案件调查的;
(四)确需送医院醒酒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处置民警将醉酒人员送至指定医院后,要出示证件,配合院方如实登记本人及醉酒人员的身份信息,保安或家属到场后,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醉酒人员行为举止失控对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可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对醉酒人员行为举止失控,严重威胁他人或公共安全、严重扰乱医院医疗秩序的,办案部门应派员在场,协同院方共同做好就医场所的安全保障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处置醉酒人员的救治救助及肇事肇祸警情中,看守要求:
(一)求助类醉酒人员无法通知到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处置民警在送医后,由医院安排保安人员负责看护。民警须和医院保持联络,负责完成醉酒人员的事后处理工作。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肇事肇祸类醉酒人员,不宜由家属或者工作单位带回的,在医院醒酒期间,办案单位应视情派民警或辅警看护,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处警民警在接到医院醉酒人员酒醒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前往医院处置,解除约束措施,将醉酒人员带离医院并及时进行询(讯)问,防止出现自伤、自杀、逃跑等突发情况。
民警将醉酒人员带离医院时要和医院做好交接工作,在醉酒人员登记本上注明具体时间、看守力量并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办案部门负责协助医院收取相应治疗费用;警务保障室负责保障保安人员的看护费用和醉酒人员无能力承担的医疗费用结算。
第四章 信息联动规范
第十六条 涉及醉酒人员的警情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在110接处警系统详细反馈,并填写110接处警记录,采集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安局和医院共同牵头,建立集七个派出所、交警大队、定点医院等单位的微信工作交流群,有醉酒人员送医的及时发布至到群里,做到共享、共赢、互动、互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我局定点合作医院现为松阳县人民医院,以后如有新增定点合作医院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松阳县公安局情指联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松阳县公安局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