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429_x/2020-14789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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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20 |
文号: | 松农发〔2020〕18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65-2020-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为深入实施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松阳县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松阳县财政局
2020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9〕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和定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是指使用省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由各乡镇(街道)自主申报,对列入省定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年度建设计划的建制村,开展古建筑修复、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等内容进行补助的项目。
第三条 责任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申报、实施等方面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监督、绩效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台账等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申报。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申报包括重点村和一般村,具体申报材料和要求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要求执行。已列入中国传统村落或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的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第五条 项目业主。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实施业主一般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任,一般村参照执行。
第六条 申报要求。各乡镇(街道)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数据的调查、填报、资料的收集等工作。根据修建详细规划或建设方案(实施方案),填报《古建筑调查表》等资料。县农业农村局做好申报工作的指导与审核等工作,在征求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后,并经县领导审核同意后以县政府文件上报。
第七条 资金支持环节。
(一)古建筑修复项目,主要对古建筑的墙体加固、顶瓦修补、立面改造、构件修复及附属设施的材料、设备等购置与建造费用进行补助。古建筑是指古民宅、古祠堂、古戏台、古牌坊、古渠、古堰坝、古井泉、古街巷、古会馆、古寺庙等,还包括具有鲜明时代印记的食堂、会堂等建筑,以及具有显著地域特色的土坯房、石头屋等。
(二)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项目,主要对古道(含古桥)的路基、路面、边沟、边坡、沿路附属设施等修复与改造的材料、设备等购置与建造费用进行补助。
(三)村内景观建设项目。主要对古树名木保护、森林古道、生态林道建设、优化村落景观、植被绿化造景等项目进行补助。
(四)村内文化馆所建设。含农耕博物馆、乡情村史陈列室、非遗传承所等。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施准备。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按省重点项目进行管理。省级重点村与一般村计划下达后,相关乡镇(街道)要抓紧启动项目有关工作。重点村要尽快落实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根据《浙江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规划设计参照要求》,编制重点村保护利用详细规划。规划编制工作须在上级文件批示后半年内完成,县农业农村局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审。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要求填报《浙江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申报文本》等省级要求的详细资料。一般村要在上级文件下达后半年内做好项目设计、预算、工程招投标等工作,并启动项目施工,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九条 项目实施要求。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设计、预算、预算审核、工程招投标、工程验收、决算审核等程序。项目预算编制、预算审核、招投标代理、决算审核等中介服务,可参照《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松政办发〔2019〕72号)执行。
第十条 特殊建筑。村落内涉及国保、省保等文保单位的,要按照相关要求实施管理。符合“拯救老屋行动”实施方案的文物保护单位参照《松阳县“拯救老屋行动”项目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未列入“拯救老屋行动”项目实施范围,全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挂牌历史文化建筑,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专家综合评估确定的其他优秀传统建筑等可按照《松阳县优秀传统建筑修缮项目实施方案》(松政办发〔2019〕45号)执行。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对实施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实行分批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平台为县政府网站;业主单位对实施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实行事前公示、中标公示、竣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平台为乡镇(街道)、村信息公开栏。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期限。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和一般村的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上级文件下达后,半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因不可抗力除外),由县农业农村局发函通报;1年内未启动的,暂停项目实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地所在村两年内不再安排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项目以及花园乡村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监管。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要做好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县农业农村局不定期联合县名城古村老屋办、县财政局等单位对实施项目进行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调整。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土地(山林)纠纷、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由项目实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查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变更。
第四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验收程序。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验收要求,准备好项目现场验收材料,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项目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材料。项目最终验收材料应一式四份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具体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单、结论单;
(二)施工图、古建筑调查表;
(三)乡镇(街道)“三重一大”会议记录、村级会议记录;
(四)涉及传统村落的,提供县名城古村老屋办评审备案表;
(五)项目公示照片(事前公示、中标公示、竣工公示);
(六)项目预算审核、招投标资料;
(七)项目决算审核、竣工图;
(八)项目如聘有监理,需提供工程监理相关材料;
(九)其他配套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十)项目有关合同、发票等;
(十一)项目实施前、中、后图文影像资料(含隐蔽工程);
(十二)重点村还应准备省级验收所需台账资料;
(十三)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整改。对项目验收环节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二)项目验收发现存在问题的,由组织验收单位根据验收组意见,对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三)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商县财政局同意后,将验收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班子会研究,核减有关建设内容补助资金或取消项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地所在行政村两年内不再安排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项目以及花园乡村建设项目。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根据省专项资金文件下达百分比,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及时转移支付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街道)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不得提前拨付。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台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考评结果运用于今后项目入库、立项的重要评价因素。
第二十条 严禁支出范围。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资金不得用于各级行政事业机构经常性经费和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楼堂馆所建设、征地以及其他与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处置办法。对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取消被追究单位两年的相关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松阳县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松农办〔2019〕14号)同时废止。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印发 |